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23)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

  有些企业可能存在淡季或者旺季,或者生产周期比较长,收入不稳定,各个月度、季度之间实际利润额相差很大,这样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意义,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条例规定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即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 / 12 或1 / 4 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最大程度上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也便于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如果由于企业经营当时比较特殊,按照以上两种方式预缴税款都不合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确定预缴税款的方式,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执行。这样在保证国家税收管理的前提下,赋予企业一定的自主权,体现了税收管理上的灵活性,最大程度上保护企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