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美国FDA正在其官方网站上发文向行业征求意见,即针对功能性食品类别较多概念不统一的情况是否需要出台统一的管理规定。
随着功能性食品市场的发展,各国政府对于行业的管理力度也在不断增强。今年我国《食品安全法》即将于6月1日施行,新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在紧锣密鼓的起草当中,全国人大敦促国务院尽快出台。在世界范围内,功能性食品市场相对健全的美国也在考虑完善其监管法规,以适应新的市场需要。
功能性食品在全球范围内尚无统一的概念,亦无统一监管模式。根据美国膳食协会(The American Dietetic Association)的研究认为,功能性食品应包括以下内容(制表:庶正康讯):
改良食品 强化型1 增强2 提高型 强化钙果汁 维生素增强型面包 包含活性成分的功能性食品如鱼油、圣约翰草 不含苯基丙氨酸配方的食品,主要针对苯丙酮尿症 婴儿食品 减肥食品
分类
举例
传统食品(有特定功能性成分)
西红柿(富含蕃茄红素)
药用食品
特别膳食用食品
据庶正康讯公司注册专家成琴女士介绍:2006年12月FDA即针对各类功能食品如何适应当前的法规要求,以及建立完善的法规框架开始征求意见,其中包括了一些具体的问题,诸如标签、原料的要求等。但日前一位政府官员透露,FDA目前仍在评估各界的不同反馈意见,确定后将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注释:
1、强化型食品,指增加的营养素提高了食品在加工前本身含有的营养素水平。如强化维生素,表示其维生素的含量大于加工前的维生素含量。
2、增强型食品,指增加的营养素用于补充食品在加工过程中损耗的营养物质。如增强型铁,表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铁受到损耗,因此在食品中重新补充铁的含量。
3、根据美国FDA定义,药用食品是由医师针对病人特殊的营养缺乏状况开给患者服用,以控制某种疾病或健康状况,并且医师会跟踪患者的病情进展。因此,它不是为了大众使用的,不能在柜台或超市销售。
但美国官方并无针对功能性食品的概念及法规框架,因此功能性食品进入市场的途径并不相同。根据标签上健康声称的类型,功能性食品包括传统食品、膳食补充剂(类似于中国的保健食品,采用备案制的准入模式)、食品添加剂、药品、特别膳食用食品等各种身份。
目前从收到的700余件反馈意见统计来看,多数人认为:没有必要建立新的针对功能性食品的统一法规体系。其中来自美国膳食协会的建议称“与其建立另一个行政层面上的法规框架,涵盖现有的各功能食品类别,不如审视现存的法律法规并进行修正,真正解决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
关于美国膳食补充剂政策调整动向的更多信息,庶正康讯公司国际市场监测组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