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律师李金良办案随笔:刑事辩护律师是为坏人辩护吗?
作者 海南海口律师李金良
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经常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替犯罪嫌疑人辩护,有很多人不理解。与朋友谈起自己所办之刑事辩护案件,大多数人也认为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是为坏人帮忙的,有的甚至认为正是有了律师才使得很多的坏分子逃脱了法网,逍遥法外,真是百口难辨!
在国外,特别是在美国,刑事辩护律师是最受人尊敬的人,被老百姓誉为“人权卫士”,“公平与正义的保护神”,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和无上的尊荣。伟大的刑事辩护律师在人们的心目中是一尊神,能为受冤屈者带来希望、光明和自由。而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竟落得为坏人辩护帮忙的境地,实在让人唏嘘不已。本来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就不好,如会见难、阅卷难等,遭遇各个办案机关的阻扰,社会上的普通大众也不能理解,让刑事辩护律师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每次与朋友交谈,都要花大量时间来解释刑事辩护律师的重要性和工作的神圣性,到最后可能还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今天笔者不得不拿起笔来再次为辩护律师正名。
刑事辩护业务是律师的传统业务之一,也是最能显示律师能力和基本功的业务。国外伟大的律师几乎都是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出名的,如林肯、丹诺等,还有现在的美国著名律师德肖微茨等,刑事辩护律师被归为人权律师行列,因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每一次的案件中无不为人权而战!
首先,刑事辩护律师是诉讼程序的的监督者,督促公诉机关依法办案。在我国,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被扭曲。本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刑事诉讼法不仅要打击犯罪,也要保护人权,保护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不被冤枉。刑事诉讼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但对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来说,由于其受制于地方政府,要为地方政府的社会治安状况负责,而行政机关的法治理念是“效率第一,兼顾公平”,在面临来自地方政府强大的破案压力下,刑事诉讼法保护人权的作用几乎被忽视,也不可能被提到很重要的地位。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侦查公诉机关无不希望从重从快处理,用他们的话说就是要“坚决打击、绝不手软”。这样,诉讼程序就会被扭曲,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都会发生,刑事诉讼法的落实就无从谈起。若是刑事诉讼法不能被严格实施,法律的尊严何在?被告人的权益何在?有了律师的介入,犯罪嫌疑人不再是一个人面对强大的国家暴力机器,而是增加了帮手,办案机关在办案时就会考虑律师的意见,有所畏惧,接受律师的监督,而不再是仅仅关注破案和审讯上。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事件就会少得多,只有有了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才能使真正的犯罪人得到处理,无罪的人得到保护,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才能被实现,而不是仅仅起到打击犯罪的作用。
其次,刑事辩护律师是准确定罪量刑的监督者,减少公诉机关的对刑罚的滥用。诚然,进入司法程序的人大部分是有罪的,也是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点我们不可否认。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律师是为坏人辩护呢?我们知道,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侦查机关的刑侦水平不高,刑侦队伍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所办理的案件有不少在定罪量刑上不准确,而我国刑法又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所谓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刑度。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立法上有确定的刑种和刑度,在司法上法官有具体裁量的余地)。就拿海南海口李金良律师最近办理的贩毒案件来说,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么大的量刑幅度办案机关选择的余地会非常大,但是对于被告人来讲则是十分不利的,有时甚至是事关生死,贩卖鸦片1000克以上既可以判有期徒刑,还可以判无期徒刑和死刑,办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不光是这一个罪名,刑法中的绝大多数罪名都是有好几个量刑幅度。对于办案机关来说,法律虽规定其有依法办案的义务,要找出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各种证据,但公诉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花大力气帮助被告人,因为其职能就是公诉,何谓公诉,说白了就是代表国家指控控诉被告人,试想一个控告你的人还会花大力气去维护你的权益吗?其职能地位决定了不可能去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再加上公诉机关的思维定势和破案压力,其大部分的思维和精力集中在如何控告成功,使被告被判刑,在潜意识里希望被告判的越重越好,这样其工作才是有成效的。有律师的介入,即使是被告确实是有罪的,也存在一个量刑幅度的问题,同样是杀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也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律师可以提出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和观点及对公诉机关的证据进行分析看其是否充分确实,排出了一切其他可能性,做的尽量从轻处罚,在同一个量刑幅度内尽量往轻上判。如海口李金良律师办理的苏方映贩毒集团案,李金良律师提出的几项观点,如数量少、分赃少、证据相互矛盾,非源头性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相互矛盾、不能排除一切其他可能性等这几项观点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完全没有体现,足可以看出公诉机关在公诉时的思维惯性和工作定位。最后法院采纳了海南海口李金良律师的大部分辩护观点,对吴昌安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量刑幅度过大对于被告人来讲是十分不利的,对于公诉机关来讲又是十分有利的,美国对谋杀罪很多州都分为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等等,而在我国只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量刑幅度。我国的这一状况在短时间内无法改变,只能依靠律师与公诉机关对抗与辩驳中尽量使被告人获得轻判。当然这种情况指的是律师在作有罪辩护时,若做无罪辩护则另当别论,足以看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确实能起到依法公诉,做到少刑、慎刑,坚决制止滥用刑罚,而这也是我国的形势政策所主张的。
最后,律师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的刑侦技术不高,水平有限,大量依靠口供破案。公安机关真正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技术等手段掌握的证据是有限的,不得不从犯罪嫌疑人入手搜集证据,所谓“撬开嫌疑人的嘴巴”。这样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在所难免。只要不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办案,就会有无辜的人受到冤枉。对于全国来讲,被冤枉的人可能是少数,但是对于受冤枉的人本身来说都是实实在在落在自己身上要承受的,失去尊严、失去自由甚至是失去生命。我们刚才讲了,大部分被追究的人可能确实是有罪的,但不能排除确实也有一部分人是被冤枉的,罚不当其罪,或者就根本没有犯罪,属于纯粹的冤案。这在我国屡见不鲜,如佘祥林、杜培武等,只要有一起冤案的发生,影响的不仅仅是其本人,影响整个家庭甚至更多人,后果也会持续很久,但在我国的公诉理念中,潜意识里还是有:“宁可冤枉一个,不可放过一个”的机会主义思想。
律师的参与能大大降低冤案的发生。假的毕竟是假的,做不成真的,若是冤案,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中肯定会体现出来,肯定会错漏百出,无法自圆其说。隐瞒是隐瞒不了的,冤案大部分存在证据不充分(因为根本上其无法做到充分),证据相互矛盾,相互不能印证,整个案件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疑点重重,无法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链等等,如佘祥林案中其辩护律师提出的案件疑点有四:
疑点1 作案手法口供竟有四种
案卷当中关于佘祥林作案手法的口供有4种:一是预谋杀妻,另娶新欢;二是与本村某人合谋杀妻;三是老婆出走,不慎摔死,然后佘将妻子尸体沉塘;四是没有杀妻。”整个案卷材料当中,只有佘祥林的口供证据,却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佘祥林杀了人。
疑点2 对作案工具没有具体描述
佘祥林在口供中说作案工具中有木棍,但案卷材料中没有关于木棍的任何描述,也没有提到其来源等。而且,对于佘祥林口供中承认的作案石头,也没有详细的材料能够反映其形状、是否与无名女尸的伤口相吻合等等,只有说无名女尸被沉塘的石头,但这并不能证明沉塘的石头就是作案的石头。事实上,案卷材料当中虽然有提到绳索,但也只是说用来捆绑无名女尸的,也不能说这根绳索就是作案的绳索。
疑点3 杀妻动机难以成立
从当时的起诉书来看,佘祥林的杀妻动机是因为有了外遇,导致妻子精神失常,并且,佘祥林想娶女青年为妻,便预谋杀妻。但所有的案卷材料都不能使这种推测成立。因为对于张在玉精神失常,根本没有医学上的证明或诊断书等材料。
更为重要的是,在案卷材料当中,女青年的询问表明‘我与佘祥林不是恋爱关系’、‘我们关系虽然是非常好,但没有要在一起的想法’、‘也没有提到婚事的事情’、‘原来我不懂事,后来大了就自己与佘祥林断绝了来往’。这就表明,佘祥林预谋杀妻,另谋新欢的动机不能成立。
疑点4 作案路线存在可疑之处
当年公诉机关提供的佘祥林作案路线图也存在可疑之处:在这个路线图中,佘祥林杀妻的全程有几公里的路,中间有山、有水塘、还有松树林,而当时的时间是凌晨,黑灯瞎火的,佘还推着自行车。这个杀妻过程总让人不能相信。
而杜培武案中手枪始终无法找到下落,只要是冤案通过律师大量的调查分析,查阅分析案卷和证据等工作再以现行法律来考量,则冤案就会浮出水面,证据不充分不确实的问题也会凸显出来。根据我国疑罪从无的思想,法院应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释放。因此律师在冤案中能发挥重要的作用,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最后引用纳粹时代尼莫拉牧师那一段椎心刺骨的忏悔:“起初,他们抓共产党员,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会员;后来,他们抓犹太人,我不说话,因为我是亚利安人。后来他们抓天主教徒,我不说话,因为我是新教徒。最后他们来抓我,已经没人能为我说话了。”希望大家能够认识到刑事辩护律师的伟大及其工作的神圣,律师是在为人权而战,为法治而战,当你再认为律师是为坏人说话时请你再次背诵尼莫拉牧师的话。只有有了刑事辩护律师的参与才能使刑法真正做到不枉不纵,维护人权,因为谁能保证下一个被冤枉的人不是你呢,当你认为律师是在为坏人说话时,也许下一个“坏人”就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