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所得税培训教材(69)


  (2)投资资产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是,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企业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购进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油气资产等,其价值会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转移到产品、劳务中形成产品、劳务的成本,或者为企业管理服务而形成企业的管理费用,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取得应税收入,同时实现了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价值补偿。但对外投资活动所形成的投资资产,是企业行使其资本所有权或者债权的凭据,企业据此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或利息,在投资持有期间,除非企业增加或者减少对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债权,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发生变化,特别是对其折旧或者摊销,因为对一般企业来说,投资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很难归入产品或劳务的成本,又不属于管理费用的范畴,很难实现价值补偿,同时投资资产价值的自行降低又容易丧失对所投资企业的权益。二是,企业为生产经营所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其价值会不断发生损耗,因而需要以折旧或者摊销的方式,将损耗的价值在税前扣除。但投资资产价值并不是由企业本身所决定的,主要取决于所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因而投资资产价值本身是否会发生损耗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按照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对投资资产不能计提折旧或者摊销额。三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等必须从根源与性质上与所取得的应税收入直接相关。据此原则,当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没有投资受益分回时,企业的投资成本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而当企业取得投资收益时,因为投资收益是税后利润,当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一致时,该投资收益一般作为免税所得处理,由于取得投资收益为非应税所得,其投资成本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四是,对外投资,特别是长期投资,一般具有数额大、长期受益的特点,其支出的效益体现于几个会计年度(或者几个营业周期),按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而不是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扣除。

  但是,对于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条例有必要对此予以明确,以增强可操作性。企业对外投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也就意味着在企业获取这个投资资产的纳税年度时,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所以在企业将投资资产对外转让或者处置时,由于投资资产的成本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投资资产转让或者处置后得到的收入,就应先减除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投资资产成本,否则将导致投资资产双重纳税。所以,条例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