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盘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4月02日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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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个国务院组成部门中,九个部委未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一些已公布的报告未能直面缺点
【《财经网》北京专稿/实习记者 兰方 记者 秦旭东】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11个月,但实践情况不尽如人意。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下称工作年度报告)。作为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下称国办)于2009年3月31日在中国政府网站上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
与此同时,国务院27个组成部门中,也有18个部门陆续发布了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截至2009年4月1日17时,从官方网站和其他途径,有外交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铁道部等九个部委未见公布工作年度报告。
涉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力度加大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通过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中央主要媒体报道、新闻发布会与出版发行等方式,主动公开了32件行政法规、78件规范性文件,并公布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工作部署等八大方面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国办在报告中特别提及了2008年诸多突发性事件中的信息公开情况。相比过往,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力度有所加大,例如在汶川大地震中,政府及时发布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公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与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先后公开报道了26次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会议的主要工作部署情况。另外,政府还公开了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在涉及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法规、规定时,国务院亦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听取群众意见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如向社会全文公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征求意见稿、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等。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还公开报道了国务院会议169次,国务院领导考察、调研等活动115次,人事任免情况95件。
九部委未见公布工作年度报告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并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而国务院办公厅的《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仅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说明。
国务院27个组成部门中,除了国防部、国家安全部未设网站,截至2009年4月1日17时,还有外交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铁道部没有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工作年度报告,《财经》记者从其他途径也未能找到相关内容。
在已公布工作年度报告的18个部门中,有16个部门的工作年度报告在形式上基本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而其余两个部门的工作年度报告则非常简陋,如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的工作年度报告中,有限的篇幅主要用于讲述工作成绩,并未包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基本内容。
《财经》记者随机登录的各省级政府网站,发现其基本都已发布了该省份的工作年度报告,而市级、县级的情况却不容乐观。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指出,这事实上是政府部门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的失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或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程洁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公民也不应袖手旁观,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知情权,这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但一位行政法专家指出,地方政府在上级行政首脑的督促下,可能会积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而中央部委缺乏法律与政治上的压力和动力,除了媒体批评,难有实质性约束迫使其严格执行法律、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报告未能直面缺点
反观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各工作年度报告,对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的叙述大同小异。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工作、扩展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强化监督检查等“公文式”用语反复出现。
程洁指出,谈问题不够成为这些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病。对缺陷的总结过于笼统,而政府在主动公开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大多报告却缺乏具体阐述,“政府应当更勇敢地直面缺点。”
根据各工作年度报告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的描述,公众信息需求得到满足的比例仍较低。如2008年上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六成获公开,公安部接受的九条申请中有五条获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接受的34条申请中有28条获公开。
程洁分析到,公众信息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可能是申请事项按法律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信息不存在”。这说明政府和公众两方面的准备都不足够。公众可能在申请中表述不清,如信访、建议等信息都以申请方式递送;而政府对表述不清的申请并没有做积极处理,一些信息可以主动公开的没有公开,直接驳回了公民的申请。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芒则指出,“六成获公开”等情况并不能说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得好还是不好,但这说明政府与公民在是否公开的判断上存在差异,允许双方就此在条款上进行争辩,反而具有积极的意义。关键在于,对这些争议是否有一个公正的决断机制,是否能得出一个公正的解决方案。
但是,从各工作年度报告显示的情况看,对于解决政府信息公开争议至为关键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并不乐观。以公安部为例,2008年全年仅受理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复议两件,其中,申请人撤回申请,终止复议一件;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一件。全年,未发生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起的行政诉讼。而财政部和科技部的工作报告中则只字未提复议和诉讼的情况。
自去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全国各地都陆续出现不少诉讼实践,但是,多数案件结果并不乐观,甚至有不少案件连法院受理的机会都未获得。这种情况说明,并非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争议少,而是现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渠道不畅、机制不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