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优惠(41)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优惠政策基本是延袭《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等文件的规定。容易引起争议的是,既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产业”条件又符合“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笔者认为,对此类企业,在减半征税期间,应按照15%低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两类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享受;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从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下发的《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看,该文件所采用的也是这样的适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