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快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详细方案已提交会议专门讨论。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央行、财政部、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存款保险条例》已进入最后的草拟阶段,估计很快就能推出。
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涉及社会经济方方面面,撇开企事业单位存款不言,仅从12万亿元储蓄存款来看,这也是涉及13亿国民的最为重大的"新政"之一。换言之,存保制已带有某种"国策"特征,牵一发而动全身,它实际上已变为一把"成则利国利民,败则误国误民"的"双刃剑"。因此,它受到了诸媒体的积极关注。
存保制建立时机已到?
新华社在专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魏加宁时,魏加宁说,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银行按照规定参加存款保险,缴纳保费,国家组建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投保银行缴纳的保险费和其他渠道筹资,建立起存款保险基金;当某家银行出现倒闭破产等危机事件时,存款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
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一旦个别银行破产倒闭,受到最大损害的自然是存款人。建立这一制度,可以提高公众信心,保护存款人特别是大多数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维护其资金安全。
关于时机问题。从国际经验看,尤其是在早期,除德国等少数国家以外,许多国家是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才着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美国就是在20世纪30年代一系列银行危机爆发之后,才建立起全国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但是,在发生金融危机之后,再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制度成本比较高,会加重银行的经营负担,而且风险也比较大。
而在国家经济发展良好,银行业平稳运行之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成本较低、风险较小,还可以防患于未然。德国就是在经济景气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前它也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没有发生过银行业危机的发达国家之一。
就目前情况来看,中国经济的发展势头良好;随着银监会的建立,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中行、建行、工行已相继完成改制上市;银行不良资产的政策性集中处置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此外,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从总体来看,目前恐怕是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千万不能一再错过。
补贴银行不如建立存保制
《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周炳林的文章说,在我国的公司治理中有着一个特殊的逻辑:由国家施加"政策性负担"(如光大按照账面原值全面接管中国投资银行)造成的亏损为"政策性亏损",这不应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相反还应给予政策性补贴。但是,信息不对称会使这一行事原则出现较大的问题:委托人(国有出资人)掌握的企业经营信息远不如代理人(企业经营者),企业经营者一旦有了政策性负担的口实,往往倾向于将"经营性亏损"也归入"政策性亏损",从而混淆监管与考核。
对于银行等一些应由国有经济继续主导的行业,"充分信息"就成为解决治理问题的关键。政策性负担、亏损、补贴最坏之处在于破坏充分信息,使企业利润等最终经营效绩难以成为考核和监管的依据,良好的治理也就无从谈起。
在银行业中,政策性补贴除了补偿历史负担之外,还执行着"隐性存款保险"的功能。在一个基本稳定运行的经济中,若不建立一种显性的存款保险规则,肯定会引发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隐性保险。长期的全额"隐性存款保险"是一本糊涂账,我国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几乎覆盖了所有数额的银行存款账户,而"保费"却未向银行收取,以上均强化了这项制度的道德风险。
破除国有资本频繁注资(或补贴)银行业的怪圈,一方面有赖于国家不再给具体银行施加政策性负担,最典型的是不再让"好银行"以账面原值兼并"坏银行";另一方面是,需要改变国家独力负担存款保险责任的局面,实行国家、银行、存款人共同付费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基于金融业的特征,只有在显性存款保险"接棒"之后,直接的政府补贴才有退出的可能。
是否会引发"道德风险"?
《中国经济时报》报道,"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保护存款人利益,提升银行信用,抑制挤兑,减少银行的连锁破产,但如果制度设计不好,客观上也可能引发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天津社科院陈柳钦教授说,存款保险可能会使公众放松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警惕,降低监督程度。因此,就可能发生经营者拿银行资产去"赌博"的情况---"赌赢则银行大幅获利;赌输则靠存款保险机构兜底。"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系主任郝演苏则认为,即使该制度出台后,出现上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也不大。"首先,只有合规的金融机构才会被允许参与投保,诸如高息揽储等违规行为,都将是存款保险机构禁止的;其次,政府在监管中已经设有很多道'防火墙',可操作的机会非常少;第三,按照存款保险清偿顺序,保险机构先要为储户提供赔付,而且也只会在银行赔光了全部'家底'还不够的时候才赔付。所以,银行如果有意制造风险,那么它们从存款保险中是捞不到任何好处的。"
天相投资分析师石磊认为,存款保险对于储户心理的影响也应一分为二来看。因为其背后隐含的信息---"政府将不再为银行承担信用"。储户很可能会更倾向于把钱存在国有银行,尤其是大额储蓄。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对"草根金融"或许也会产生冲击。
"从根本上讲,存款保险制度只是一种心理支持制度。它以'保险'的承诺给存款人特别的心理慰藉,使存款人一般不会轻信传闻而非正常地到银行提款,从而大大减少了商业银行的挤兑风险,但心理支持毕竟有限,保险金集中的程度更有限。"陈柳钦教授说,一旦银行经营问题具有严重性和普遍性,存款保险制度就会由于心理支持不堪重负和保险金不足以补亏而濒于崩溃。所以存款保险只能作为商业银行经营的一个重要的外部环境,而不是根本的保障制度。因此,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任何理想化设计及宣传都将是十分有害的。正确定位存款保险制度目标,合理赋予存款保险制度职能,把存款保险制度从防止个别银行破产等力不能及的俗务中解救出来,才能削弱基于存款保险制度产生的道德风险,减轻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重。
存保制须直面四大疑虑
《中国经济周刊》的一篇文章说,存保制目前也许不是疗效温和的补药,其药性反而可能会显得莫名的猛烈;换言之,在欣喜其光芒四溢的"正锋"时,也应看到其透着寒光的"偏锋"所在。
疑虑之一,巨额的存款保险基金从何而来?存保制的实施有赖于筹集到足够多的保险资金。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经验表明:如果存款保险计划资金不足,将会妨碍当局及时关闭那些破产银行,致使它们久拖不决,从而加大破产成本;而依赖清偿基金的存款保险计划既需要收取足够多的保险费,又要求政府有巨额的财政资源或直接施与援手或提供间接支持。
疑虑之二,今年是启动存保制的最佳时机吗?在条件尚不成熟时硬推出此制度,弄不好反而会诱发存款人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危机,从而直接增加国内商业银行体系的脆弱性:无论是哪家银行,只要有风吹草动,就可能引发存款人对其实施挤提,并且这种挤提行为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不管是"好银行"还是"坏银行"都会受到强烈冲击,严重时甚至诱发非正常危机。
疑虑之三,个体制度安排应服从于整体制度环境,还是倒过来让整体制度去迎合个体制度的需要?存保制看起来属单一制度,实际上它涉及一个制度体系。存款保险业务的法律调整主要依靠《保险法》,而原有的《保险法》尚在修订之中,要加入特别是加"好"涉及存款保险的内容条款并不简单。综观世界各国,在存款保险机构成立之前,都要先制定相关法律,对参保机构范围、保险费率、存款保险限度、问题银行处置、存款保险机构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另外,我国的保险机构相对于银行机构来说特别弱小,无论从现有规模还是运作规范来看实属"小马",它拉得动拥有庞大身躯的商业银行这驾"大车"吗?
疑虑之四,一旦存款人不是从正面而是从负面去看待这一制度的启动;一旦存款人既拥有选择存款银行的充分自由又具有"逃避"缴纳保险费的内在冲动;一旦内资商业银行的"土信用"不如外资银行的"洋信用"的话,我们极不愿意看到的局面也许会发生:内资商业银行的大量存款被挤提被"搬家",这在其资产质量总体低下、流动性风险无处不在的情状下,说轻了会引起经营不稳定,说重了会引发银行恐慌甚至金融动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