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报道了贵州习水“嫖幼”后,引起了社会强烈的舆论反响。2008年8月15日习水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某小学六年级女生李瑜母亲报案,李瑜被某私立中学初一女生王清骗出后遭人强奸,到同年11月立案,整整过去两个月。
这个案子的案情并不复杂,根据法律应该立即立案侦查,为什么要等到两个月后才立案侦查?而且这次立案是在是在贵州省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批示以后才立案。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在中国,领导的批示要大于法律。没有领导的批示,习水的公安就不能对这起案情简单的强奸案进行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整部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依照上级领导的批示进行执法活动。可是习水公安局为什么在接到受害人报案后,等了两个月才作为呢?不是公安局不知道自己的职责,而是这个案子牵扯到不少公务员和官员。在“官官相护”的潜规则下,作为执法部门的公安局就只能装聋作哑了。
在案件曝光和省级领导批示后,习水县政法委书记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我们不回避问题”。笔者要问这位书记,现在你们还能回避得了吗?现在这样表态,为什么在省政法委书记批示前不这样表态?如果在受害人报案后立即立案侦查,能出现现在习水县政府部门深陷尴尬的局面吗?有了领导给的“尚方宝剑”就这样表态,习水县的政府官员、执法部门,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摆在了何等的位置?官员们表面上总是把“法律高于权力”挂在嘴边,实际上心中根本没有把法律当做一回事。“法律高于权力”只是一种愚民的宣传罢了。习水县的“嫖幼事件”把这种愚弄人民的宣传表现的淋漓尽致。
笔者曾经写过一篇《“精神”与法》的文章,对“精神”大于法进行了详细分析,而贵州习水的“嫖幼事件”,用事实印证了笔者的论述。
上级领导有批示了,袁书记就有了“政治上的成熟表现”,那么,上级领导没有批示的时候,袁书记和县委县政府以及公安局的官员们在政治上就“幼稚天真”了。勇于承认错误,勇于承担责任,才是真正的共产党员。像习水县的官员们这样,他们还能算是共产党员吗?还能算是“人民的公仆吗”?
当然,现在习水县的官员们正在亡羊补牢,挽回颜面。虽然晚了一些,但是还是依照法律做了一些工作。但愿他们以后再不要在政治上表现的“幼稚天真”了。没有上级的批示,也要依法办事,那才是政治上的真正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