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为何频发群体性事件
—以一个占地拆迁事件为样本
洪穆
从新闻报道上看,近段时间贵州频发群体性事件,如08年的瓮安事件和09年的铜仁事件,都借助先进的传播手段,“蜚声海外”,举世关注。贵州辖下的县域频发群体性事件,原因何在?本文力图通过描述分析发生在贵州一个村庄的真实案例,揭示基层政府的权力行使方式,政府与农村各种力量的相互作用,希望从中管窥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一些原因。
一、修路引发的纠纷
事件:贵州东南部MJ县XC乡一个村庄。最近,乡政府以修建县交通局规划通过的道路(将村内原有的两条公路连接起来,并延伸到其他村庄)为名,侵占大量耕地,并占用一户农民使用了4代的宅基地,拆迁房屋,但未给予任何的补偿。因为没有丈量,挖掘机直接施工,具体不知道占用了多少。按照2公里长4米宽,则至少有12亩,还不计算斜坡施工中泥土掩埋的土地。占用一户农民的自留地2亩、宅基地2亩(有附着物、地面硬化,属农村建设用地,其经济价值大大高过属于农用地的耕地),该户农民的抵抗也最为强烈。
当地政府为达到低成本修路,不支付补偿款的目的,采取如下措施:
1、模糊修路主体,将提供道路这类公共产品的责任推给村民,说是村民自建,政府帮助。顺理成章的,土地就应该由农民无偿提供。在入户动员时,乡工作人员将主张修建道路的政府级别提高,说成是县交通局乃至州交通厅修建的,以增提高路修建的合法性。究竟修建道路的主体是谁,因政府没有提供相关材料,一直是一个谜。
2、让村干部召集群众开会,通过所谓民主决定的方式达成修路的决定。政府出钱修路农民肯定乐意,而道路占用的只有少数几户人家的土地,多数村民不会为此受到任何损失,当然会赞成修路,但是不给土地被占的农户以补偿。农民还会通过舆论向土地被占的农户施加压力。多数人以所谓民主的名义侵害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土地承包权、自留地所有权、财产权和自由权),这在现代法律和政治原则中是根本错误的。但这却是基层政府乐意看到的局面,即所谓“让群众作群众的工作”。
3、动用村干部作为工具。在占地、房屋拆迁和补偿中,政府和当事农民是当事的双方,是谈判主体。但在现实中,政府却是背后的隐身者和掌控者,而让村干部出面和当事农民谈判。在道路的线路走向上,村干部也是尽量占用反抗能力弱的农户的土地,绕过家族人的地盘,减少农民的阻力。利用村干部有两个好处:一是村干部工作更有效。村干部作为乡村的能人和乡土精英,有着政府没有的威信。同时村干部背后都有强大的家族势力做支撑,农民拿他们没什么办法。在手段使用上村干部不像乡干部那样多少受到法律和规章的约束,可以使用一切手段威逼利诱,一般村民很难经受住这种压力。二是政府基本不为此承担什么风险,即使发生在村干部和当事农民之间发生纠纷,政府也可以得以免责,将其解释成农村内部的纠纷,政府得以置身事外。如果村干部工作奏效,政府可以通过一点经济激励就能使其心满意足。从法律上说,村干部不是国家公务人员,没有资格与当事农民对话,作为派出机构的乡镇政府也无权通过授权的方式,让村干部代行拆迁征地权力,这种做法的不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4、利用行政审批权力恫吓农民。在谈判过程中,乡干部有几次也与村干部一道入户向农民施加压力。乡干部在入户谈判时,采用威胁方式,恫吓老实巴交的农民,如果不答应让道路通过,就将建立黑档案,在以后到政府办理婚姻登记、入学、建房登行政审批手续时坚决卡住,不予通过。代表政府权力的乡干部在农民心目中具有的分量是不言而喻的,这些“卡”的手段农民也是耳濡目染或领教过,当然相信他们能做得出来,为此屈服于他们的压力,有农户被迫自行拆除房屋,让政府的霸王路通过。
5、强行动工,生米煮成熟饭,形成既成事实。在未予当事农民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悍然动工,强占土地。目前地方政府在未丈量土地,未征得农民同意,未签订任何协议、农民不断阻挠的情况下,用大型挖掘机强行施工。农民辛苦几个月栽种的油菜已经开花,再过几十天就可以收割,绿油油的大片油菜在冰冷的挖掘机和推土机碾压下灰飞烟灭,想想都让人心寒。占用了多少耕地,占用耕地属于征用还是租用?一切都是模糊不清的。
侵占农民的耕地、宅基地,拆迁房屋而不取得当事人同意,其违法方面可以随便列举几条:
第一,修建该条道路本身不合法,乡村两级都未能提供由交通部门通过的规划文件。线路走向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勘察,没有科学的规划,任由几位村干部确定、更改。
第二,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根据相关规定,修建地方公路需要占用土地、拆迁房屋或清除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应依法办理报批手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对其损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而乡村两级都未提供土地征用的相关批文,也未给予补偿,不知是否农民的补偿被中途截留。
二、结局
在各种压力下,大型挖掘机顺利推进,在绿油油的油菜地中开出一条公路;在村乡干部的压力和挖掘机的威慑下,一户农民自行拆除房屋,道路得以从其自留地和在宅基地上通过,政府先是承诺给予其2万元的补偿,但是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和合同,后又表示因其迟迟不搬迁造成工期延迟,不再给予这笔补偿。
农民将问题反馈到县长信箱,但石沉大海;电话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尚需调查、了解、研究、汇报,至于需要的时限期限,则无法确定。
三、政治后果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道路顺利修通,没有支付补偿款,大大降低了成本;没有发生人命,没有恶性事件发生,没有群体性事件,保持了眼前稳定,不会受到上级的问责。但是,对基层政府的不满和愤怒却已经永远地埋藏在某些人的心理,政府每天如临大敌的不稳定因素在不断形成、积累。
从长远来看,基层政府的这种执政方式,从根本上破坏了法律法规的尊严,不尊重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尊重私人产权,不约束政府的权力而为所欲为,将会从根本上破坏发展和稳定的基础。在权力的淫威下,任何人都可能会成为下一个受害者。基层政权长期如此执政,在社会上积累了太多的愤懑和不满,像瓮安事件那样,只要有一个导火索,这些愤懑就会像火山一样爆发,即使利益无关者也会参与围攻政府机关,以发泄心中的怒火。
结语:基层政权的公司化,乡村治理组织的“经纪化”,都在不断蚕食百姓利益,村、乡、县之间千丝万缕的利益链条,堵塞了农民的申诉和救济的各种可能渠道,各种矛盾只能积压在基层,最终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后记:县长信箱的回复:
1.“通村公路项目属国家补助建设项目,交通上级部门明文规定不准将通村公路建设资金用作土地拆迁补偿和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用,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由于我县属国家贫困县,县、乡两级财政无力解决通村公路建设土地拆迁费用,由受益的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自行调剂解决公路占地及拆迁,不存在在农民的补偿被中途截留。”
2.“距村委会1.5公里,是全村4个村民小组唯一未通公路的自然村寨。....该自然寨长期以来处于交通闭塞的现状,群众生产生活仍处在靠肩挑马驮的环境之中,”(注释:我们是6个小组,不知道这些人是如何调查的,把我们2个小组从地图上抹掉了。我们旁边的一户人家经营拖拉机6年,卡车也能直接把煤运到门口,但居然被说成没通公路!)
3.“距村委会1.5公里,....公路共占用农田2.6亩”(道路全部从耕地上经过,2.6亩除以1.5公里,合1.1544米宽,这样的公路运输车辆能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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