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优惠(43)


  那么,对有限合伙企业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投资者从该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能按财税[2008]1号文的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2008]1号文对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沿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三个文件的基本内容,从以上文件的口径看,享受税收优惠的证券投资基金仅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投资者从该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不能享受[2008]1号文的规定专项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