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费用的提取,国家有关部门分别下达了几个文件。 1、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180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年计算,分月提取。具体提取标准是: (一)当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 (二)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3%提取; (三)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2.5%提取; (四)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 第五条 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核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安全设施完善和改造支出; (二)防爆机械电器设备配备和完善以及仪器检验检测支出; (三)设施设备及危险源监控支出; (四)与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2、财政部 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3、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4]119号)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3.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相关企业应及时提取安全费用,会计处理上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 安全费用提取时 借: 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贷: 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2)安全费用使用时 形成固定资产的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形成费用的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 (1)安全费用提取时 借:生产成本-安全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2)安全费用使用时 形成固定资产的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长期应付款 贷:累计折旧 形成费用的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纳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因此,企业按上述文件提取的专项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纳税申报时根据企业执行的制度或准则不同分别做出调整: 1执行会计准则的:提取时未影响当期损益,但税前可以扣除,做纳税调减处理;使用时,根据影响损益的金额再做纳税调增。 2、执行会计制度的:提取时影响当期损益,税前也可以扣除,不做纳税调整;使用时,根据影响损益的金额再做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