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以后所作会计调整的税收优惠适用问题: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以后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在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作会计调整并涉及调整期初留存收益,那么,其在2008年以后将归属于2008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仍应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规定:“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发文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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