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要点


中国商务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自20095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点如下:

 

  核准权限下放

 

  报商务部核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包括

 

  ()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关注点:中方投资额需超过1亿美元,或者属于与其他国家(地区)合作的对外投资项目;以及目的是为了境外上市的公司。

 

  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包括

 

  ()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关注点:超过一千万美元的对外投资项目,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商务部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经商处室)意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使()(经商处室)意见。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境外投资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余的境外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企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境内有关部门手续,原核准文件和《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应交回原核准机关。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

 

  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地方企业的,须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四)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并加盖公章后向商务部备案。企业递交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