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8日8时30分,震惊全国的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在习水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7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与一般案件所不同的是,被告律师不愿为被告辩护。
对嫖宿幼女案的被告,用伤天害理、罪大恶极、灭绝人性、丧尽天良等词形容一点也不为过。贵州省高度重视此案的审判工作,该省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崔亚冬多次批示,要求严肃查处此案。遵义市政法委书记杨舟说,这是一起“丧尽天良”、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的刑事案件。杨舟质问,为什么有黑旅社?为什么有黑老板?为什么长达一年时间没被发现?杨舟要求“三问”该案:嫌疑人是否全部归案;政法机关是否有不作为情况;此案中是否存在“保护伞”。对此案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对此类伤天害理、影响极坏的案件必须依法体现从严、从重原则。一旦发现案情重大,需要提级审理的,必须提级处理。
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当天未出现在庭审现场,“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转由其他律师代理。
一边要求严惩罪犯,另一边是律师不愿为被告辩护,皆因此案被告伤天害理、罪大恶极。此案7被告终将遭到法律的严惩,对他们来说也是罪有应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