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贵州习水有关政府公职人员涉嫌强奸未成年少女一案,善良的人们原以为这将是整肃当地公务员队伍的一个突破口,然而,从今日的媒体报道来看,或许会让所有的人跌破眼镜,善良的人们终于发现,这很可能又是一件“举起斧头砍人,最终却判随地吐痰”案例。
印象之中,我国的法律一直是讲,凡是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其自愿与否应该都是奸淫幼女罪的。可是,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这一次却似乎要重新“修改”法律了。现在的报道是“嫖宿幼女罪”,我等孤陋寡闻,平生还是第一次听说有这一罪名。既然是“嫖”,自然其前提就是,对方是“卖淫”了,既然是“嫖”,那又能怎么样呢?印象之中,嫖客一般都是罚款了事,或许这一次事情闹大了,先判个一年二年的,然后等风头过去照样没事的(这也不是没有先例的)。
想来这应该算当地检法部门的一大“创新”了,只是这一“创新”,让人有种不寒而栗的感觉。如此“创新”用在何处不好?偏用在了这个地方,多少又让人觉得可怕和“惋惜”了。幸亏只是个县级而已,如果是更高级别的,那就太那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