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纪委“最牛股东”事件疑点重重


上市公司的一季报让“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成为了媒体关注的焦点。该中心居然持有闽福发A、东方银星、中原环保、山东海龙、漳州发展五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并都跻身十大流通股股东行列。持股量之大,在流通股股东中排名之靠前,足以影响上市公司的某些重大决策。

对上述情况,四川省纪委、监察厅第一时间在其网站给予了澄清。按照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的说法,这些股票是在查办案件中依法扣押的违纪违法资产,鉴于上述股票分散于多个账户,为便于依法处理,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作为办案单位,把上述股票集中后,再统一交省财政厅处置。因此,他们声明,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在全过程没有涉足股票的市场交易,今后也不会涉足。但是,这种说法,显然并不能完全解释在程序上的诸多疑问:

第一,为什么让一个身份不明的下属机构以股东的身份持有扣押的股票。按照对罚没财物管理和处置的一般原则,为避免出现贪腐行为,一般都要实行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相互制约的原则。实际中的一般做法都是由财政部门出面办理过户和处置手续,从而形成监督机制,而不是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下属机构“机关服务中心”的名义开设账户。我们尚且不知道“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究竟属于一个什么机构,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本身有没有开设账户投资股票。

第二、为什么持有时间如此之久没有处置。四川纪委说,这些股票是违法违纪扣押的,既然是扣押的,如果案子尚未定性,则只需要冻结帐户即可,根本不需要过户集中管理;如果已经定性,案子已经了结,则需要由财政部门出面进行处理,而不是自己弄一个下属机构持有这些股票。而且,早在200812月就开设了证券帐户,2009123日完成了上述股票的非交易过户,为什么在半年都的时间内没有按照规定移交财政部门,而是以“服务中心”的名义继续持有,难以解释。

第三、服务中心持有期间有没有办理账户冻结手续。这点无疑非常重要,如果没有办理冻结手续,账户有买卖行为,在这半年的时间内,仅闽福发A、东方银星、中原环保三家公司的账面收益就高达4千多万,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不言而喻。

第四、“机关服务中心”还持有多少没有披露的股票。上述五家公司的股票,是由于持股数量跻身十大流通股股东系列而“被迫”曝光的,我们不知道以“机关服务中心”持有的,没有跻身十大流通股股东的股票还有多少,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即使四川纪检部门说的是真的,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一下子“集中”到机关服务中心的股票市值如此之大,数量如此之多,那应该属于特大经济犯罪。但是,我们的确没有听说,四川纪检部门所言的“违法违纪”指查办的那一个大案要案。如果不是大案要案,根本集中不了这么多的股票,如果是大案要案,为什么不能披露?因此,这个解释起码不符合常理和逻辑,令人匪夷所思。

一个纪检部门的下属服务中心,可以肯定地说,四川纪检部门的“股票门”在全国绝对不是个别现象,全国诸如此类进入资本市场的“纪检部门”肯定也不止四川一家。而纪检部门作为司法机关,的确找不到“现身”资本市场的任何理由,遑论成为几大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大股东,这个道理不言自明。对此不予以解释和澄清,不仅令人匪夷所思,而且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

“股票门”也暴露出我们在相关法律规定方面的缺失。笔者为此查阅了相关规定,发现对罚没财物如何管理和处置的规定基本没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出过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过相关解释,个别省份对这些也曾经规范,比如,四川人大常委会去年就通过了《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但全国性的规范依然没有,而罚没财物出现的问题近年来已经非常严重

(新京报观察家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