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全面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服务政府之时,中央再次传出利好消息。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2009年4月29日人民网—《人民日报》)
从此,数字出官、官出数字,数字造假,数字掺水,等等和数字有关的违反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官场怪现象,将成为历史。因为数字造假者,有了“紧箍咒”。
“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国务院下文件,一层一层往下念,念完文件进饭店,文件根本不兑现。”这一流传民间的顺口溜惟妙惟肖地刻划了一些地方官员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丑恶行径。因为骗,导致国家不能对宏观状况准确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下文件”,如果文件的本身就是在“骗”的基础上下的,那么“不兑现”也就不足而怪了。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势在必行。但是,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操作性强的严惩数字造假的法律规范,使得一些数字造假者无所顾忌,而且造假的胆子越来越大,造假的水平越来越高,造假的后果越来越严重。注水、掺水的政绩、成绩,“幸福”了个别人,“坑害”了国家和群众。
应该说,自去年五月一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之日起,全国各地政府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切实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支持、理解、信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一些单位,对一些敏感的问题还不太敢公布,尤其是涉及一些数字的内容,要么讳疾忌医,要么涂脂抹粉,在某种程度上,使公开成了一种形式,成了一种忽悠。
因此,《处分规定》的制定和出台,无疑是为维护政府公开公正公平形象,维护统计数字的真实性,打出了一张“好牌”,亮出了一把“利剑”。《处分决定》对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以及案件移送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等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明确了具体量纪标准。要求,对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都离不开统计数字。但是,这里所说的数字,一定要是科学的数字、真实的数字。当然,在数字上弄虚作假的内在动因,是扭曲的政绩观、价值观、事业观、工作观等。假的数字能够骗人,当然也能“成就”人。因此,一些官员明明知道那是造假,但是还不得不去做、顶风违纪去改。有的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有的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有的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有的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等。数字造假成了一种倒行逆施的官场常态,成为一些官员贪污腐败的诱导因素,给科学发展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设置了障碍。
治国必先治吏,治吏务必从严。中央三部门联合发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决心和信心。打击数字造假、规范统计数字,防范和减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必将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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