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政发[2005]23号
韶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韶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5]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5]10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执行退伍安置政策
今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湖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依法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规定,实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凡驻我市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都要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凡退役士兵的父母有工作单位的,由退伍安置部门将退役士兵分配到其父母所在系统(单位);父母不在同一单位的退役士兵,可以在父母所在单位选择一单位进行安置,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其已有子女在本单位而拒绝接收退伍回来的子女;如父母无工作单位或单位确已破产、停产、倒闭,由所接收的系统进行调整安置或由政府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确实调整安置不了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由退伍安置部门列入统分计划。退伍安置部门根据今年的安置任务和单位职工人数的实际情况,要重点确保三级以上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以及伤病残退役士兵等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安置,对少数退役士兵需调整安置的,实行指令性分配、强制性安置。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除包干安置内部子弟外,还应承担指令性统分任务。对确无编制,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根据湘民发[2001]7号文件规定,按下达的计划指标
数向财政部门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缴纳标准为:义务兵每人4万元,士官每人5万元,用于自谋职业士兵(士官)一次性经
济补偿。对因精简整编而提前退役的满9年转业士官和服役一年退役士兵,按三级以上转业士官和二年义务兵同等对待进行安置。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各级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规定,积极稳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依照《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和湘政发[2005]3号文件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要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时足额发放。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办法。资金来源:从财政预算和收取的安置有偿转移资金中支出。对象范围:一是2004年冬季退役属政策内补偿安置的退役士兵(士官);二是倒闭、破产、停产企业和父母、配偶无单位,无法安置就业,且在一年内又找不到单位的退役士兵(士官);三是自愿申请提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士官)。补助标准:2年义务兵1.5万元,服役期2年以上9年以下(含9年)的退役士兵,服役每增加一年增加补助2000元,10年以上三级转业士官4.5万元,服役期间获一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10000元,获二等功的增发5000元,获三等功的增发1000元。发放程序为,由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象申请并经批准后签定自谋职业协议书,领
取自谋职业证;财政部门审核自谋职业协议书和自谋职业证后,拨付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落实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当地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各级财政对退役士兵培训要给予适当补助。
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兴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骨干,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等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省现行有关税收法规政策予以优惠。对生产、生活、住房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
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自接到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
同并安排其上岗。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同时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手续,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5]23号和湘政办明电[2005]107号、潭政发[2005]15号文件精神,决定对1999年以来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湘民发(1999)14号文件规定,按安置当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发生活费(6个月)。为缓解财政支付压力,决定在今年补发1999年至2002年期间应安置对象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2006年再补发2003年至2005年应安置对象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安置就业为止。对因企业破产、倒闭、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在未上岗前,家庭特别困难又符合低保条件的,按低保审批程序纳入低保范围。
依据政策法规,严格奖罚制度
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和无安置卡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入伍前购买城镇户口、征地转户、购房转户等农转非
对象入伍的退伍士兵,凡持有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退役后自找接收单位,在计划外安置或实行一次经济补偿。两年内找不到就业单位,又不申请自谋职业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对拒不承担政府指令性统分任务,又不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划转其资金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曝光”,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未完成退伍安置任务前,编制、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一律停办这些单位的人事招工、调配等手续。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各乡(镇)和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
提高认识,加强督查,确保按时完成安置任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退伍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问题。要加强对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正确引导退役士兵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用的择业观念,理解国家困难,服从地方政府安排。根据湘潭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从2005年9月初开始,10月底基本结束。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在接到政府安置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后,要尽快派出负责政工或劳资的人员到市退伍安置部门办理有关安置手续,确保按时完成
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退役士兵,拒不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等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依纪给予处罚。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