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全民教育和教育机会平等进程的基本原则04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二者相互制约。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反映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一致,并已在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中得到了最根本的体现。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教育机会平等的实践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历史过程。教育机会平等的充分实现不仅需要国家创造良好条件,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更需要每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把接受基本的教育看作是自身权利的同时,也把接受基本的教育看作是自身的基本义务。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强调,公民必须履行“接受教育、劳动、纳税”三大义务,这是很有道理的。只有使教育权利、机会与其义务得到有机的统一,只有使所有的公民深深意识到了教育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离性的时候,教育机会平等才能得到更充分的实现。也只有这样一种境界下,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进程才能大大加快,目标也才能够真正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