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国税局长嫖幼案,再暴法律漏洞


2008年12月20日,经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批准逮捕。(5月10日《四川在线》)

我们从以上的处理结果中,就能看到十分明显的法律漏洞。和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当事人仅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而其和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介绍人却被批准逮捕。这就犹如直接偷盗别人财物的窃贼无罪,而给窃贼提供被盗者信息的第三者却被定罪一样,完全是本末倒置。

按照我们的《刑罚》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或者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一规定必然会导致后来的诸多混乱,因为“明知”和“不知”之间是很难说得清楚的,最后只能由司法部门自由裁量。行为人在和幼女发生这种不道德的性关系之前,肯定不可能要求女孩出示身份证明,更不可能就女孩的年龄进行法律公正。再说,现在的孩子都普遍早熟,单凭长相很难判断出是否超过14周岁。因此,法律用“明知”一词就显得非常不严谨了。

再看看此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更加添乱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法释[2003]4号)的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个司法解释,对那些处于“明知”和“不知”之间,就和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人,实际上是给予了强有力的保护。

按照常理推断,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花6000元高价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他在高价“买处”时,应该会联想到女孩是否年满14周岁的问题。可这位局长最终连那个同样引起法律混乱的“嫖宿幼女罪”都不需要承担,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有如下内容: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可事发后,只要加害人卢玉敏坚持“不知道被害人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也就逃避了该项罪名的指控。

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最终却被认定为“嫖娼行为”,难道那位事后主动报案的不满14周岁幼女当初是“卖淫行为”?

如果那位幼女当初不是“卖淫行为”,那卢玉敏何来的“嫖娼行为”?

这样的法律规定,非常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幼女,呼吁尽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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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国税分局长花六千元嫖宿幼女被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