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汇算清缴时,对已经预缴税款的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
以前的内资和外资税法,对已按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都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国货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本条沿用了以往的政策,只进行了文字方面的修改。
(三)少计或者多计入民币以外的货币所得时的折算方法。
以前的外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的,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时,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原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补缴税款。内资税法没有规定。为了便于操作和公平合理,本条将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入民币以外的货币所得的,都统一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对企业应缴未缴的税款予以补缴,对企业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
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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