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群众的疑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对执法罚没物的处理去向进行公示。据称,这种“罚没—送出—公示”的做法在全国属首创。
与“公示”相对应的,无疑就是“暗箱操作”。相比起那些仍然拒绝公示罚没物去向的城管来说,长沙市芙蓉区城管至少在公示的姿态上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笔者对此有几点疑问,不得不一吐为快。
据新闻里的说法,芙蓉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明确要求联系固定的福利机构和特困户作为罚没物资捐助对象。仅今年上半年,他们就为福利机构和特困户送去水果蔬菜110次,共计2460公斤。城管要向福利机构或特困户送温暖,没人反对。但用罚没来的水果蔬菜去送温暖,那就得问问,对这些水果蔬菜的罚没是否合法。如果罚没本就非法,罚没物去向的公示也就没了它的本源意义。
在法律上,罚没无非是两种情况:一是刑罚中的没收财产,二是行政处罚里的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城管当然没有执行刑罚的权力,就连行政处罚权也备受争议。假设城管的执罚确系得到了法律法规的授权,那么,这种执罚也仍然要以《行政处罚法》为依据。也就是说,能够成为罚没对象的,只能是行政处罚法所明文规定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而新闻里披露的罚没物居然是水果蔬菜,我想知道的是,小摊小贩的水果蔬菜是如何成为“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
如果小摊贩的确违反了城市关于摆摊设点的规定,而被城管执法没收这些水果蔬菜,但乱摆摊乱设点这样的违规违章行为,并不导致摊主的水果蔬菜就成了“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就好像司机开车闯了红灯,该处罚的是这个司机闯红灯的行为,而不是那辆闯红灯的车子。交警更不能直接把车子作为“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给罚没了。从法律上看,找不到任何依据支持城管罚没摊贩的水果蔬菜。
因此,在执罚本身已违法的前提下,无论执罚者给罚没物以何种合乎道德的去向,也无法掩盖其罚没行为的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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