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陈姓男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写了一个“操”字。福田法院在对陈某某教育未果的情况下,以“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操"字案男子获释后再写5份含"操"字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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