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要求上诉人撤回上诉合适吗?法官的理解正确吗?法官的做法合适吗?


一当事人(原审被告)因其合伙纠纷被诉诸法院,原因是:17家合伙人共同打了一口机井,用于农业灌溉,其投资比例按照各家土地的亩数多少出资,有的只有3亩多,有的有30多亩。共280余亩;

      一日,合伙人之一的杨某在修理机井时一手指被压伤,住院花了2千余元,鉴定为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杨某将除自己外的15家合伙人告上了法庭,对其中一名合伙人没有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承担1/16的责任,被告15家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4000余元;

      在上诉期内,有几家只有3到6亩地的合伙人提起了上诉,上诉理由是:一、原告对其中一名合伙人未起诉,是原告放弃对该部分的权利主张,这部分义务不能摊在其他合伙人的头上;一审法院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能调解的,可以调解,不能调解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17家合伙人内部之间因合伙事务致使原告受伤,作为合伙人之一的原告杨某应当按照投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主张按份责任,而不能主张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对外应负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的规定,原告杨某应当按照土地亩数的多少向其他合伙人主张权利,既总的损失除以总的土地面积,按土地面积平摊;

       几家只有3到6亩地的农户上诉后,在法庭上,审判长说的一翻话,让世人难以置信:“这案子还用上诉吗?赶快撤诉,浪费我们法院的司法资源。赶快写个撤诉申请书交上来”;“什么对内、对外责任?原告可以向你们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责任,你们其中的一人全部承担后,再向其他合伙人去追偿。”;“至于那个没有起诉的合伙人之一嘛,原告有权不起诉,你们上诉人认为不合适,你们全部承担责任后,你们去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你们拿钱,还没有执行你们,你们有什么权利上诉?”;转而又对上诉人的代理人讲:“这样的常识性错误也犯吗?法院的判决是不分合伙人的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的。只有你赔偿了损失,你才有权上诉。你赔了钱,你再去起诉其他人去。”。

       几个当事人一听,昏了.......。这法官说的怎么和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不一样呢?????当事人说想请教一下网上的朋友,法官要求上诉人撤回上诉合适吗?法官的理解正确吗?法官对代理人的做法适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