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制度与规则


                      论法律、制度与规则

 

首先声明本人不是法律专家,涉及具体的法律条文是非常复杂、精深的。本人只按照秩序论的逻辑分析、论证法律的起源、存在的意义与作用及其局限性。

法律这个词听起来比较深奥,难于理解、令人望而生畏。其实换一个词就变得非常简单、好理解多了,而且比法律含义更广、更本质、更符合社会现实,那就是“制度”、“规则”。

一个组织不管是自发的还是自觉地,如果没在成立之初就制定或形成制度或规则的话,很快就会形成或制定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法律是与组织共生公灭的。这里提到的“组织”甚至可以延伸到自然界。有种说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无知!

因为法律的本质就是建立、维持一种秩序。或者说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秩序。秩序无处不在,哪个组织可以没有秩序?

你看一群小学生在一个活动中共同完成一个目标,马上就会形成制度,听谁的、大家怎么分工等等。最初的人类不就跟这个一样吗?

再看一个家庭,留心观察会有许许多多的规则、制度。爸妈共一间卧室,小孩一间;进入爸爸的卧室要先敲门;每天晚上9点以前小孩必须上床;爸爸看书时大声吵闹与打搅;放学后先做作业;等等。

看看企业,随处可见的规章制度不就是法律吗?华为干脆就叫“基本法”。

国家简单来讲就是一个大一点的组织,如此而已。只不过随之历史的发展与积淀对于普通人而言变得复杂了。在笔者的眼里跟我家几个人的家庭没什么区别,再大一点的说就是自己长大的村子。因此根本不要去看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仔细观察研究你的家庭、你的村子,搞透了,你就看透了整个世界。想想最初的国家跟现在的大公司相比有多大的区别呢?早起希腊的城邦国家,即使像著名的雅典也就几万人,而且要松散的多。

人类社会里,法律与制度可以成文是可见的,规则很多是不可见的。然而从本质上来讲根本没有区别。一种“秩序”而已。自然界的规则全部都是不可见的,一个狼群自有其组织的规则,看得到吗?你能看到的“秩序”而已。顺便提到一下强制性,自然的规则你违背一下试试看?你看到狼会随便违背群体规则吗?说到人类社会就更有意思了。“潜规则”不陌生吧?我说他比法律更有威力,你不会反对吧?记得一句话,大意是在中国看得到的、白纸黑字写着的都是不重要的,看不见的、需要你领悟的才是真正重要的。有深意。

法律不过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殊化了的很小一部分“规则”而已。他有厚厚的书籍来记载,有国家为依靠的的强力机关来执行,民众会被教育法律的内容,如此而已。

法律或者说规则真正的意义有两点:

1.                    建立与维持一种秩序。许许多多的论及法律的文献或明或暗都提到这一点。然而由于不理解秩序真正的含义,理解都流于肤浅。

2.                    通过建立与维持一种好的秩序,保证集体的理性,从而保护与增加集体中每一个人的利益。这一点至今无人能认识与理解。当然笔者除外。

正因为人类无法认识到这两点,于是至今都为一些简单的问题争论不休,历史上法律的罪过并不轻。

先看第一点。英国《大宪章》成为“近现代英国议会与民主政治的第一块基石”。它的制定与执行标志英国甚至世界进入一个新的时代。有英国法史学者说:“英国全部的制宪历史都不过是对自由大宪章的注释而已。”有道理。

美国《独立宣言》内的原则成为以后美国的意识形态,为美国此后200多年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美国的强大不是没有道理的。

看看离我们近一点的。七十年代出生的我们尤其是农村出生的对计划生育印象肯定很深。无论从当时的历史现实,还是今天的世界状况来看,计划生育都是一项很好的观点。

       然而社会的事情要复杂得多。当你在建立一种秩序的时候,可能同时建立了一种更坏的秩序。哎!

       于是当“计划生育是一项国策“的标语刷在千千万万的墙壁上的时候,许多违法者的房子被扒了、家里的大大小小的家具被抄了、猪牛被牵了、背井离乡的人多了、抓人的、被抓的多了、弃婴多了。等等。

  举几个笔者亲眼看到的例子。一个骑自行车的人路过一处房子,当时执法者正在把一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人的房子扒掉,可能出于义愤或是无心,说了一句“这简直是一伙强盗”。没想到被人听到了,于是灾难临头,立马被抓。当时笔者就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碰巧看到。后面的事笔者就不知道了。

看看几条标语。“儿子走了找老子,老子走了找房子”,“ 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还有很多。记得那时笔者好像都初三,在学校附近的一条街上看到街两边贴满了标语,记得清清楚楚,当时还想“文革”又来了。

判断一个法律好坏很简单:是否会建立一种好的秩序。说是简单,然而没有对秩序了解透彻,谈何容易。很多“坏法”就这样被制定与执行。哎。

第二点、法律一定要保证集体的理性。这简单的道理由于古往今来的世人不了解秩序的属性,干了无数的坏事。都以法律的名义。

听得最多的的一句话就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好像天经地义。然而这只是人类的现实,与无奈。是一句至蠢得话。多少人类的悲剧正因为此。

还记得我说过的一句话吗?损人利己最终随着秩序的运行必将损人损己。有如此秩序的集体必将最终走向无理性。

看看封建社会朝代的更替吧。

强大的元朝存在了87年。

看看那些曾经强大过的、如今灰飞烟灭的帝国吧。

看看建国后发生的许许多多的事情吧。

无不印证此理。

奥尔森根据自己对不同历史时期世界各国发展状况的考察和研究得出结论:“允许自由地建立各种组织而又长期没有动乱或入侵的国家,其经济增长受到分利集团的阻碍和危害也就更严重”。这实际正是秩序在下行,集体理性不断地遭到损害,最终的结果必然是集体中每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包括原来利用一切手段如法律得过利益的人。历史的起起伏伏实际就是这一条简单的规律在支配。

   下面说说法律、制度的局限性。这里指的是狭义的。

   笔者在前文中已经论述过。现在说说更深更本质的。

1.     社会秩序无处不在,而且在不断处在新成代谢、演化之中,而且数量如此巨大,你怎么可以一一变成法律、或者用法律来规范。

2.     一部法律的执行,必然会形成一种或多种秩序。然而会形成什么样的秩序,执行之前必须得深思熟虑,利用逻辑的法则去推理论证。然而社会生活如此的让人迷惑与难以把握,这正是考虑人类智慧的时候。坏秩序一旦形成,完全可能造成永久的影响,几无改变的可能。

3.     秩序的运行变化纷繁复杂,怎么可能仅靠法律就能得到你想要的秩序。

4.     从秩序的属性来看,法律根本无力以一己之力去维持一种好的秩序。不知道这一点,会带来痛苦的结果。

至于那些只是维护一部分人利益的法律,损害他人的法律、没有深思熟虑、草率推行的历史上、现实中的所谓“恶法”根本不在笔者讨论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