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三件令全国人民关注的案件实在使我不得其解,第一件事就是贵州习水性侵幼女案,在《中国青年报》记者的率先披露下才得以见光,但因为习水县检察院检察长先入为主地将其定性为“嫖宿幼女案”,而导致4月8日该县检察院以“嫖宿幼女罪”对涉案人员进行起诉。因为有其他因素的作用,4月21日,习水县检察院主动撤诉,一时令笔者猜测该案将以“强奸罪”重新起诉,并激动地写下了《猜想:习水“嫖宿幼女案”将以“强奸罪”重新起诉》一文。但昨天,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再次以“嫖宿幼女罪”对相关人员进行起诉,实在是令人费解;第二件令人关注的事件,就是浙江省临海市气象局副局长池全胜“买处”案,池全胜面对跪地求饶,并声明自己只有13岁的女孩,竟然义无反顾地对其实施性侵害,这绝对是一起典型的强奸幼女案,但当地法院却以“嫖宿幼女罪”仅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半;第三件事就是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案,受害人何某告发后,性侵幼女的卢玉敏无罪,而介绍人却被判刑,这也创造了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奇迹或者说是怪胎。
这一系列令人发指的恶性案件,都涉及到国家公务人员,也都是以老百姓难以接受的评判标准在法律的名义下对涉案人员进行审判。笔者不得不质疑,这么多的“嫖宿幼女”案难道真的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吗?
大家稍微研究一下法律就很容易得知,从主观方面分析,“强奸罪”表现为明知对方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之奸淫。而“嫖宿幼女罪”表现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为卖淫女而对之嫖宿。也就是说,“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被侵害对象是否为卖淫女。
那么,浙江临海市气象局副局长池全胜“买处”案,就无可辩驳地应该以“强奸罪”起诉和定罪了;习水众多的性侵幼女行为,也应该毫无疑问地被定为“强奸罪”;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案,因为受害人并不是卖淫女,其性侵幼女的行为也理所当然被定性为“强奸罪”。因为这些遭到性侵害的幼女,在遭侵害前都是处女,肯定和“卖淫女”一词毫无关系。
可这些涉及到国家公务人员对幼女的性侵害案,却都没有以“强奸罪”起诉。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最为朴素的逻辑推理来判断这几起案件应该以什么样的罪名起诉:“嫖宿幼女罪”的成立,应该以“卖淫幼女”的存在作为前提,因为只有“卖淫幼女”的存在,才会有“嫖宿幼女”的可能。
没有雏妓,就没有“嫖宿幼女罪”的定罪基础!
可我想问一问:贵州遵义、浙江临海、四川宜宾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上面的这几起案件中,有雏妓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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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嫖宿幼女案改由遵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