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阳
2009.5.18.
巴东警方以“故意杀人”罪拘捕邓玉娇,这意味着不承认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如果邓玉娇面对的不是官员而是普通老百姓,还会如此定案吗?如此定案,实际是不承认邓玉娇有正当防卫权。这是如今“特色社会”的又一条“能做不能说”的“潜规则”: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只准用于“民对民”,不得用于“民对官”。“民”在“官”面前无权“正当防卫”——只要“防卫”就不“正当”;想“正当”就别“防卫”。“和谐”就不“防卫”,“防卫”就不“和谐”。
实际上民对官,别说“正当防卫”,只要不百依百顺那就有“罪”。
官要你“特殊性服务”,你不愿,那就有罪。
官要强制搬迁,占你的土地房产,你不愿,那就有罪。
官要把你置于高污染环境,你抗议,那就有罪。
官要没收你的地摊财产,你不愿,那就有罪。
……
如果上访,那就罪上加罪——尽管上访连“正当防卫”都不算,只能算向“青天大老爷”乞求公道,但这已经属于拒绝逆来顺受,属于对“公仆”不敬,不管有理没理都“有罪”:犯了“刑法”之外的“潜规则”之罪——“可恶罪”。难怪要用暴力“截访”,用暴力殴打访民,用暴力拘捕访民,用“专家”宣布“访民都是精神病,必须强制监禁”。
“精英”整天骂毛泽东“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毛泽东时代是大规模人权灾难”。但毛泽东时代有“截访”这种事吗?允许“公仆”无缘无故殴打访民吗?有邓贵大这样敢公然要求“特殊性服务”的吗?象邓玉娇这样反抗官员强奸的正当防卫,在毛泽东时代是肯定要受到大力表彰的。而敢象邓贵大那样肆无忌惮公然侮辱妇女的,在毛泽东时代还真没见过。
真正无法无天的是如今的“公仆”。
——查遍法典,哪一条规定允许官不经任何手续便任意拘捕访民、任意殴打访民?
——邓玉娇在监禁中哭诉:“爸爸,爸爸,他们打我……”——不抓强奸犯殴打受害者,这又是根据哪条法律?
——“公仆”强奸幼女,不算犯强奸罪,只算“嫖宿幼女”。
——“公仆”花6000元“买处”,不算犯强奸罪,只算“不知情”。
——“公仆”公子闹市飙车横冲直撞如入无人之境,撞死人若无其事,公然表示可以“花钱摆平”,警方居然只敢以“交通肇事罪”处理。
……
这一系列的“能做不能说”道出了如今“特色社会”的又一条“潜规则”:封建社会的“民不得与官斗”的规矩已经复活。过去是“刑不上大夫”,如今是“刑不上公仆”。“官”与“民”的关系是主奴关系: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官欺民无罪,民杵官有罪。看不透这条,傻不愣登当真以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真以为“青天大老爷”会“以民为本”,当真以为上访求爷爷告奶奶就能求得公道,当真依法行使“正当自卫”,迟早会发现自己在自欺欺人——如果当真不能容忍这些残民害民之举,早就雷厉风行取缔了,就象网上雷厉风行删除不喜欢的贴子一样。容忍这些东西长期存在而不采取断然措施本身就是一种表态——用事实告诉老百姓:你们是奴隶,别不知好歹,想靠一纸法律条文便跟奴隶主平起平坐。以“故意杀人罪”拘捕邓玉娇更是对中国老百姓的一个直截了当的当头棒喝:告诉你,你是奴隶,别做梦对“公仆”搞什么“正当防卫”!
(来源:华岳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