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009年最新国家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讨论稿)全文:http://www.chinavalue.net/Blog/BlogThread.aspx?EntryId=156323                    

 

 

2009年最新 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就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

()导思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和医疗服务特点出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逐步理顺价格关系,促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与完善,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注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竞争的医药市场。

二是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医药价格制定要有利于激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动力,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提高医药行业整体竞争能力。同时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三是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政府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差别,要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作用,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促进医疗机构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和提高诊疗技术,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合理配置资源,满足群众多层次的用药及医疗服务需求。

四是根据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理顺医药价格关系。调整医药价格要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和承受能力,逐步疏导医药市场积累的价格矛盾。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要突出重点,分步调整,避免过大震动。

()目标任务

2012年,政府管理医药价格方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比较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逐步好转,药品价格更加合理,医疗服务成本补偿结构逐步改善。

2020年,建立健全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律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医药价格能够客观反映市场供求和生产服务成本变化;医药价格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方法科学;医药价格秩序良好,市场竞争行为规范。

2012年的主要任务:

——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调整政府管理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范围,改进价格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和透明度,促进医药市场公平竞争。

——继续调整药品价格。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价格偏高的药品零售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2010年前,重点是全面核定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及临床用量较大、个人负担较重的非基本药物价格,降低群众不合理的药品费用负担。

——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医用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植介入类等高价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

——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监测。继续坚持定期开展医药价格检查,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清单公示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完善药品价格监测制度,加强药品价格形势分析,公开市场价格信息,发挥社会舆论的有效监督作用。

二、改革药品价格管理

()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根据药品市场竞争及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情况,合理调整纳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范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下同)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对其他临床使用量大面广的处方药物,要通过试点逐步探索加强价格管理的有效方法。

()药品价格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体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药品价格的政策、原则和方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                    http://ycs.chinavalue.ne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负责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地方增补的医疗保险用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配的药物制剂价格、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中药饮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权限、形式和内容。

()政府制定公布药品的指导价格,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市场竞争确定实际购销价格。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药品最高出厂价格或最高零售价格,同时对流通环节差价率()实行上限控制。将现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政府定价形式改为政府指导价,对流通环节区分全国性批发和区域性批发分别制定进销差价率的上限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和流通差价率()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竞争情况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

()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实行统一定价与区别定价相结合的制度。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原则上应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对于存在多个国家标准且有明显区别的药品以及符合国家鼓励扶持发展政策的药品,可针对符合资格的特定企业制定区别于统一价格的指导价格。

()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同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鼓励创新”的基本原则。补偿成本应以社会平均水平为基础,制定价格要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药品临床价值和市场供求状况等。

()保持药品之间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根据成本、技术和市场供求等因素变化,进一步完善药品差价比价规则。政府制定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应首先确定代表剂型规格品的合理价格,其他剂型规格品按照规定差价或比价关系制定价格。要逐步研究探索可替代药品间疗效费用比较的科学方法,对创新药品逐步引入经济性评价方法制定价格。

()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对生产企业产品成本构成中的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和销售利润实行差别控制,允许创新药品保持较高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在保护期内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对中成药(含民族药、天然药)、血液制品、急救药品、防治地方病药品、抗艾滋病药品、廉价药品、国家处方保密药品及国家鼓励发展的其他药物制剂,可适当放宽期间费用率和利润率控制标准,鼓励企业生产经营。

(十一)促进仿制药品有序生产和竞争。对今后国内首先仿制上市的药品,其价格要按照略低于被仿制药品或依据其合理成本制定;其后再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按照首仿药品的一定比例降低。同种药品生产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市场形成较为充分竞争时,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等情况制定统一价格。现行已区别定价且市场竞争充分的要限期过渡并逐步缩小价差。

(十二)鼓励基本药物生产和使用。按照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严格控制流通环节费用的原则,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基本药物原则上按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零售指导价格。对已批准执行区别价格的要加大价格调整力度,逐步过渡并缩小与统一零售指导价格的价差;对于不能按统一零售指导价格参加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经地方批准可参加非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并对其使用和报销比例进行限制。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其配送费用由政府统一规定。

(十三)加强对非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健全监测网络,加强对医院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严格控制政府指导价范围的非基本药物价格,发现存在不合理价格空间的及时降低价格。要重点调控群众长期使用、对群众费用负担影响较大的非基本药物价格。

(十四)对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进行控制。逐步降低流通环节加价率水平,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扩大规模,集约经营,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抑制流通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流通环节的差价率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

(十五)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成政策。逐步降低医疗机构及卫生疾控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改革过渡期间,在不突破平均15%加价率的前提下,可以对不同价格的药品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其中,对同一通用名药品推行以统一价格为基础的等额加价政策。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实行“零差率”。

鼓励地方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零差率”改革。实行“零差率”改革的医疗机构,在政府加大财政补助同时,可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或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补偿取消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损失。

(十六)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合理成本、合理盈利、诚实信用原则制定价格。对政府指导价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遵守政府指导价格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合理确定购销价格。

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公开价格信息,提高价格形成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要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避免恶性竞争,合理确定采购交易价格。要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与药品购销价格谈判的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

三、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十七)政府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市场调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的特需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或国家医疗保险机构向营利性医疗机构购买的基本医疗服务,参照政府指导价格确定支付费用标准。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的具体形式为最高限价。社会资金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政府指导价为基础适当向上浮动价格,浮动幅度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十八)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和中医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原则及方法,加强对地方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和协调。省及省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中医管理部门制定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跨地区实行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中医管理部门制定。

(十九)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公益性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所依据的社会平均成本,以医疗机构合理的运行成本为基础测算。医疗机构运行成本不含政府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在逐步取消药品加成过程中,国家政策允许医疗机构获得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差价收入,要冲抵医疗服务运行成本。

(二十)对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分级定价。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差距,促进患者合理分流。各地可根据医生级别、服务质量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鼓励医生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十一)逐步提高医疗服务中的技术和劳务价格。按照医疗服务补偿运行成本的目标,结合政府财政投入情况,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逐步提高人力成本的比重。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和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

(二十二)逐步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加强医用检查治疗设备价格监测和服务成本审核。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的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要按照额定工作量核算设备折旧费用,严格核定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项目运行成本。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医学检查中心(治疗中心)的建立和发展,促进医疗检查和治疗设备集约化使用,抑制医疗机构盲目攀比购置高档设备的现象。

(二十三)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管理。从严控制在项目之外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范围,逐步缩小现行单独收费的品种数量。对确需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要建立目录进行管理。对高值医用材料,可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发布国内外市场平均价格信息等措施,引导医用耗材价格的合理形成。

(二十四)规范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临床诊疗需要,合理设立医疗服务项目。要适时调整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控制简单以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等名义新增医疗检查检验项目,进一步完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内涵,不断规范临床诊疗行为。

(二十五)逐步改革医疗服务计价方式,建立医疗机构成本费用约束机制。在以医疗服务项目为基础制定价格的同时,积极推进以病种、服务单元等为计价单位的多种价格核定方式。社区、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便民个性化服务,可以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方式制定服务价格。探索建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人均门急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等指标考核体系,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幅度。

四、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定价程序

(二十六)加强价格评审,健全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体系。完善药品价格评审办法,健全药品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方法,实行成本价格普查和专项调查相结合的制度。加快建立国际市场医药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制度,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购销价格调查和监测体系。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价格制定程序。公开政府定价程序和方法,增强价格决策透明度。建立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制度,按照实际成本或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定期调整价格水平。完善地区间医药价格信息交流协调机制,逐步实行价格制定前公示制度。

(二十八)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专家作用。建立健全适应价格管理需要的评审、论证专家队伍。充分利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力量研究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价格要听取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消费者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积极性。

(二十九)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医药价格明码标价工作,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用耗材和药品价格公示及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等制度。定期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研究探索建立医药价格监督的长效机制,不断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价格行为。

(三十)进一步充实医药价格监管力量。提高医药价格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合理调整医药价格管理人员结构,增加专业人员比重。加强培训和国际交流,不断更新医药价格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

 

 

杨昌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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