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在二○○四年六月十二日转发了《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变化其中很多内容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了,我们根据日常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和对商业银行、高校、学生及相关部门进行走访调研,对《若干意见》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针对需要改进和修订的地方提出几点建议。
一、对贷款发放的修改建议
《若干意见》规定“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助学贷款时成本高、风险大的信贷品种,据我们调查,截止2009年3月末仅工行某分行的助学贷款不良率就达到73.33%。如此大的经营风险,商业银行仅从经济因素考虑是不会参与投标的,开办此项业务很大程度上是各级政府部门进行协调的结果。让商业银行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市不合适的,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我们建议应继续由国家指定一家政策性银行办理此项业务。
《若干意见》规定“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随着物价的上涨,普通高校的学费最低4000元,最高已经超过10000元,学生月最低生活费也要400元以上,加上其他的学习费用,一年学生的基本开支最低也要10000元,最高将超过20000元。以某市为例,2008年全市在职职工人均收入15400元,双职工平均收入30800元,学生的学习费用将占到普通工薪家庭收入的30%-60%,如果是单职工家庭或下岗失业家庭根本无力承担学生的学费,即使双职工家庭也会由于学生上学造成家庭生活质量下降。这种情况下,以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借款总额明显偏低,很多学生将会由于无法取得助学贷款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我们建议普通高校学生助学贷款不限制借款总额,而改为根据有权部门开具的家庭收入或经济状况证明对复核借款条件的学生进行发放,保证每一个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够申请到助学贷款。
二、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修改意见
在助学贷款在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上《若干意见》基本延续了1999年《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中的指导思想,部委属院校由国家财政负责,地方院校有地方财政负责,我们认为这两笔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是不合适的。一是国家助学贷款,不是地方政府助学贷款,培养出的人才是流动的,不是归某一地方政府所有的,由本地政府出资为其他地区培养人才的做法不妥;二是经济发达地区财政相对宽裕,居民也相对富裕,对助学贷款的需求不大,而经济落后地区财政相对紧张,居民相对贫困,对助学贷款需求较大,地方财政却拿不出这笔资金来,以中国银行某市分行为例2006至2008三年地方财政应拨付助学贷款贴息263万元,由于地方经济比较落后,地方财政紧张,只拨付了133万元,尚欠130万元。这种情况如果发展下去必然会助学贷款政策的可持续性。
《若干意见》提出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这种风险补偿机制的实质是由财政和高校对经办银行因贷款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这种规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由财政来进行补偿理所当然,因为作为一种政策性贷款,本来就是一种准公共产品,需要政府财政资金的补贴。由高校来进行补偿则不太适宜,高校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公共机构,不适宜承担这种政策性贷款的补贴,同时,学生毕业后,高校无法控制和影响他们还款。
由此可见,无论是财政贴息,还是风险补偿资金由地方政府和高校来承担都是不合适的,建议全部由国家财政来承担。
三、对贷款偿还方式的修改建议
《若干意见》提出了“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具我们调查,某大学近两年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率仅在30%左右,加之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今后学生的就业形势会更加严峻。在借款学生毕业后1-2年内未归还助学贷款本金时,是要按月向银行后归还借款利息的,在学生未就业没有收入的前提下,让学生承担助学贷款利息有一定困难。如果暂时学生无力归还贷款利息,这样违约记录将被计入到个人征信系统,对借款学生未来的就业和生活将造成很大的影响。我们建议规定国家助学贷款一律定在毕业后第三年开始偿还,理由是学生毕业后1-2年内未必就业,同时学生刚刚就业时的一段时间内是个人资产的原始积累阶段,这一时期,个人的收入较低,经济条件较差,归还贷款的能力较弱,毕业后第三年开始偿还更能够体现国家助学贷款的人性化。在学生毕业后两年内的国家助学贷款仍应由财政给予贴息,以减轻借款学生的负担。对确实由于学生毕业后无法就业而无偿还能力造成的助学贷款违约,应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可在学生就业后偿还完全部助学贷款后,由商业银行定期报送专门的数据报文,将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违约记录予以消除,以鼓励借款学生尽快还款,并解除借款学生的后顾之忧。
四、对国家代偿资助的修改建议
根据《若干意见》,在2006年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中规定“每所学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高校毕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国家代偿资助的比例规定过低应作调整,同时对国家代偿资助期间的工资待遇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建议国家代偿资助不做比例规定,凡有志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借款学生都可以申请国家代偿资助,国家应积极在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为借款学生创造就业岗位。在国家代偿资助期间,借款学生只发的基本生活费,其余工资性收入将收归国家财政所有。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借款学生的业绩考核,对业绩突出,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学生可提前一定期限结束国家代偿资助,对工作业绩较差的借款学生应适当延长国家代偿资助的服务期限。
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提点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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