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
可自行约定的范围 |
涉及的法律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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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法定代表人 |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担保 |
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1、 决议机关: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会同意。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2、 担保限额、形式、时间等。 |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分取红利和新增资本比例 |
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不按照出资比例(全体股东约定)分取红利和认缴公司的新增资本。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股东会职权 |
除法律规定外,可自行约定股东会的其他职权。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股东会议 |
定期会议的时间 |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股东会会议表决权 |
可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也可另行约定。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可自行约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董事会设置和成员 |
1、 董事会设置: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2、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可自行设定。 3、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人至十三人。 4、 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应该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有职工代表。 5、 职工代表产生方式,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 6、 董事长设立一人 7、 副董事长:可以设副董事长 8、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可自行约定 |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
董事任期 |
董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选连任)。 |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董事会职权 |
除法律规定外,可自行约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经理的设置和职权 |
1、 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者解聘。 2、 除法律规定外,可约定经理的其他职权。 3、 经理须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执行董事 |
1、 适用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再设置董事会。 2、 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 3、 职权可约定。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
监事会 |
1、 监事会成员人数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三人。 2、 监事会组成: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3、 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自行约定) 4、 职工代表产生: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5、 监事会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选举产生。 6、 监事会会议:主席召集和主持。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7、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回魔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是设置一到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 |
除法律规定外,可自行约定监事会或监事的其他职权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
监事会会议和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
1、 会议召开可自行约定,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自行约定。 |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股权转让 |
股权转让的规则,包括优先购买权。 |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股东资格的继承 |
是否可以继承,继承的方式和程序等。 |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 |
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 |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
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税后利润的分配 |
任意公积金的比例等(须经股东会决议)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程序 |
可自行约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
公司的解散 |
1、 营业期限 2、 解散事由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高级管理人员 |
除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外,可约定其他人为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