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把餐饮业经营者是否设定最低消费、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是否收取开瓶费等条款归入经营自主权范畴也不靠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也曾多次表示,饭店设定最低消费,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费用均属于格式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由于以上条款明显对经营者有利,很少有经营者会主动取消类似规定。一些地方的餐饮协会甚至还把这些条款作为协会规定加以明确,威胁要对不执行这一规定的饭店进行处罚。如果“开瓶费”禁令一旦取消,恐怕消费者很难找到一家不设最低消费,不收开瓶费、包间费的饭店,自主选择权根本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