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学术造假应有法律保障


[今日感悟] 端午节也放假了,放就放吧,祝大家节日快乐!

 

打击学术造假应有法律保障

 

   医改新方案公布良久,但是辅助实施新方案的25个配套文件迟迟不能出台,有人问我何因,不晓。作为分管医疗的我,我最为关心的是“公立医院改革指导意见”,因为公立医院改革离不开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的内容很多,很复杂,其中关于人事制度的改革也许会引起医疗界的革命。

 

   医生的职称,一直一起很多的争论,国外如何,我没有第一手材料,但是我知道很多国家和地区是没有医生职称制度的。在制定广东省医生多点执业实行方案的时候,我对“职称”的限制就有不同的看法,难道有了“副主任”职称的医生才可以流动吗?有点可笑。

 

    医学界的职称如何来的?如何获取?大家应该是很清楚:年限+论文(+科研),对临床的处理能力如何呢?只能说:“哈哈!”

 

     确实是“哈哈”!不知所以然!新的医改方案或许可以打破这种“科班”制度,如果没有修改的话,公立医院改革指导意见会有这样的规定:以临床业务水平为主要考核标准,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

 

    最近,我读了董协良一篇文章,很有启发。以浙江大学中医学院博士后贺海波为第一作者,在国际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一系列学术论文,日前因涉嫌数据造假、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而被撤销。这些论文的作者,还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李连达及其课题组的主要成员。再向前追溯,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主任剽窃论文、复旦大学“自爆家丑”、清华大学教授“捏造论文”、武汉大学社会学教授被指控剽窃、上海交通大学一教授造假、中科院一位年轻的院士造假……中国学术造假瞒报现象有多严重?据统计,每年网上揭露的国内学术造假事件每年大约有100起。

 

     董协良通过调查发现,学术造假其实包括了“七宗罪”:

 

    一是申请过程中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科研经费;

    二是科研产出与获得的经费之间严重失衡;

    三是不正确的科研业绩观;

    四是部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五是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六是研究过程中数据造假;

    七是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目前,国内高校的学术造假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医学界也不乏其人其事。抄袭者不仅有讲师、教授,甚至有头顶博士生导师者。

 

   那么该如何遏制此种情况,他认为:


     一、改善现行科研评价制度。
    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很多科技人员现在更偏好搞应用技术研究。因为应用技术跟市场近,出成果也快。评奖、专家评审这些形式应该说是有利于应用技术发展的,但对基础研究起到的刺激作用很小。希望国家实行现行科技评价制度、鼓励应用技术研发的同时,能够制定配套政策,更关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发需要站在基础研究的肩膀上。
    二、建立审核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专人审核制度,由审核人承担所审核文章真假性的鉴定责任。二是从技术层面上防止做假,比如网上搜索相关题材、将与现实脱节的段落进行网络比对等等。三是建立公示制度。在决定予以收录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四是建立奖励揭露造假行为的制度。对于揭露造假行为的同志予以奖励,同时对其要予以保密。
   三、学术期刊联手共同防范。
     针对重复投稿、不修改论文而连续投稿、仅作微小修改而连续重复发表、自我剽窃等现象,不妨参照《美国医学信息学协会期刊》等7家国际著名医学信息期刊的编辑达成的协议:在一家期刊作出发表论文决定的第一时间,将作者名单和论文标题通知其他6家,以杜绝重复投稿。
   四、追究监管机构失职责任。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等各级学术经费管理机构的性质都是国家机关,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于发放的科研经费都负有监管责任。监管不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玩忽职守的责任。但是,过去的实践证明,这一责任在学术管理领域还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我们至今还没有依照这一刑事法律追究渎职责任的先例。
   五、追究造假者法律责任。
   目前对于造假者,除了各单位内部的处分规定以外,暂时还没有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从行政处罚来看,我国根本没有对学术造假行为进行处理可以依据的法规。从刑事处罚来看,一般公民骗取国家财产可以构成诈骗罪;对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家财产可以构成犯罪的情况,只规定了贪污罪。但是,前述两个罪名都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学术造假行为中骗取拨款和经费并非用于据为己有,而往往是用于制造虚假的所谓学术成果,骗取个人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和职务职称,不符合前述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因此,依据现行法律无法追究学术造假者骗取科研资金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上通过立法已经迫不及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