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商投资企业列支利息是否须税务机关审核?
[ 专家回复 ] :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但这一规定已被后来的文件除消,也就是已除消审核。新《企业所得税法》即使是条例没有规定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只要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可自行申报扣除(不包括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
外企列支利息是否须税务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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