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市“男女同龄退休”纷争看中国法制的乱象


 从北京市“男女同龄退休”纷争看中国法制的乱象

 
北京市2008年起草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出应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实现男女平等。近期重新征求意见的“草案”却在网友“支持反对各半”的压力下删除了这一条款。其实叫我看来,反方网友的“攻击对象”恐怕主要是“女处长”,如果推迟退休的限于“女专家”(人事部有此规定),大多数人不大可能反对。说的不好听点,这是用女领导干部绑架了女专家。
 
男女职工是否应该同龄退休,社会各界意见纷纭,对此我就不深谈了,惟站在完善法制的层面,我认为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是中国社会管理没有章法的典型表现之一;尤其是人大副委员长陈致立靠“呼吁”恳求北京市率先实行男女同龄退休,连“法律”二字都不敢提,实在是中国法制的悲哀!
 
首先,2005年人大发布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此前,各地方人大对修改前的“旧法”都有一个“实施办法”,而新法颁布后多数地方未对旧“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北京市也还是4年后的今天才修订,通过还不知猴年马月。这里的问题是:国家一级颁布的法律需不需要地方人大通过“实施办法”方式加以诠释?如果需要,法律已经修改了,“实施办法”却一拖几年不修改,新法律不是被架空了吗?为什么作为立法机构的全国人大却不依法履行应有的执法监督的职能?
 
或者,根本不需要地方立法解释全国的法律。2003年通过的《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现在,北京市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中的“劳动权力”是什么含义,包括不包括同龄退休产生了歧义。显然,这个歧义应该由人大常委会解释,而非由各地方人大立法加以规定,因为在法律条款不明确的情况下,理论上存在各地政策不一致的可能性。可是,人大常委会为什么不解释呢?
 
行政法规也是一样混乱。人事部1990年有文件规定“女性高级专家60岁退休”。现在各地对女性专家的退休年龄产生了争议,显见这个文件并没有在所有单位得到执行。现在这个文件是不是仍然有效呢?如果有效,人事部的继承人——社会和劳动保障部为什么不出面解释一下呢?如果无效,为什么不宣布废除这个文件呢?
 
以上说的只是中国法制环境的“冰山一角”,其他法律乱像还有的是,今后有时间再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