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选票出官”“民意出官”来取代“数字出官”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日前联合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根据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统计造假严重者将被开除。

      今年以来,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曾多次谈到统计失真问题。他指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单位的领导干预统计数据”。而在此前,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更是直言不讳统计“注水”现象:“2004年各省区市上报的全年GDP汇总数据,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增速相比,高出3.9个百分点,总量差距高达26582亿元”。

      显然,此次《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出台,正是基于以上种种统计失真、注水问题而来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应该承认,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惩戒不够严厉、导致违法成本不高,很难与其造成的恶劣影响相对称,一直是统计造假所以不断滋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以“开除处分”来回应和严惩统计造假,显得非常必要。

      但是,这样一部处分规定,究竟能否遏制统计造假现象的蔓延,能在多大程度上遏制这种蔓延?在我看来,恐怕又不宜太过乐观,还需进一步具体深入分析。

      首先,这一规定能否被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事实上,打开更权威的《统计法》,我们会发现,此次规定中开列的种种统计违法行为,在该法中其实均早有规定,并非新鲜要求。既然如此,早就出台的《统计法》没能解决的执行问题,新的部门规章何以能很好地解决?

      再者,此规定处分是否足够严厉?媒体在报道时,均将“开除处分”作为该规定的最大亮点,但细看条文,又会发现,这里的执行弹性空间实际上非常之大:一般情节仅是“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才“降级或撤职”,而只有到了“情节严重”才能“开除”——— 如此层层让步的制度设计下,我们更多感受到的恐怕并不是处分的严厉性,而是“保护干部”的良苦用心。

      关于统计造假及其内在行为逻辑,舆论曾有八个字的精辟总结:“官出数字,数字出官”。这也就是说,“数字出官”实际上是“官出数字”的内在动因动力,而“官出数字”同时又是“数字出官”的外在条件和前提。对于官员的评价考核过于依赖于数字,数字的变化往往能给官员带来巨大的现实利益(提拔升迁),统计造假显然就成了官员难以遏制的冲动。

      因此,笔者以为,要想彻底解决统计造假有两个办法:一是,将统计部门从行政体系中彻底剥离出来,使其成为一个具有足够独立、中立性的纯技术部门;二是,将对官员的考核评价从畸形单一的数字依赖中摆脱出来,使其更具民主性,如以“选票出官”“民意出官”来取代“数字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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