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怎样结转?


 

  税法规定的亏损结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发生亏损的第二年又亏损,算不算弥补了一年?

  这是老问题了,新税法的规定更有利于回答这个问题:新税法规定的是“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而不是老税法表述的“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所以,第二年又亏损,也算“弥补了一年”。

  (2)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怎么弥补?

  亏损弥补的规定与前内外企税的规定相同,只是表述有不同。税法规定是对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这里并没有说企业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可以理解为全包括。国税发[1999]34号就是这么规定的: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可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所列的申报表,取消了“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一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月(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是否能弥补亏损有些莫衷一是。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作出了明确,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四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三项相应修改为:第四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这意味着企业预缴所得税可以在弥补亏损后再进行申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按照月度或者季度以及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四条中第一分条规定,第一部分为第一行至第十六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二行至第九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十一行至第十四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十六行。可见,只有“据实预缴”的纳税人,才可以享受用预缴期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