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载文来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报告,称“愈发严峻的经济环境下,一些靠来料加工、贴牌生产、不具备自主核心技术的企业无疑受到严重影响”。为了“应对金融危机,高新技术企业当好排头兵。”
2008年4月出台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明确了研发活动、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在销售额中所占比例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旨在清除伪高新企业,彰显自主创新能力。无疑这种举措的初衷是好的。很大程度解决了“高新不新”的问题。
然而,我认为这种办法之忽视了部分创业企业的价值。因为有一些创业型企业,他们属于推广应用新技术型企业,他们自己没有能力研发投入,他们与一些研发机构合作,作为这些机构的试验田和生产基地,推广高新技术发明专利,他们在推动社会向高技术高经济方向发展的进程中,的确起了很大作用。因此一味强调“自主知识产权”(严格说来主要是指“自己研发的发明型专利”)下的核心技术来判定高新企业可能会忽视了部分创业企业的价值。
当然我也欣喜地看到,有关官员关于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引导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说法:即使不在认定范围内的生产性企业,也可以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加工型企业可以申请出口补贴或是新产品优惠政策;研发机构和活动可以申请研发投入税收加计抵扣和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
我希望国家在《高新认定》后,能对那些应用高新技术的创业企业有更多的惠利政策,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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