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报道, 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看来免于一死是肯定的了。这与“故意杀人”可是有相当大的差别!难道不应该追究有关警察的责任?!
“邓玉娇”案侦结 警方认定邓玉娇属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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