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提出下述假说并对其进行了探索性的分析:不同治理形态的社会在追求效率、公平与安全三大目标的时候,最多能够同时实现其中两个。本文认为,东西方发展日益分叉的实质在于不同治理形态首先追求的目标存在系统性的差异。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秦汉之际多委托人治理结构向单一委托人治理结构转变的各项特征事实的分析和模型推演,本文厘清了中国何以走上并锁定在以安全为导向的单一委托人治理形态的初始条件,认为商人的官僚化,将社会资源控制力由非主流治理集团牢牢吸纳并控制在主流治理者集团之内,此举消除了各类游侠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对游侠的打击削弱了非主流治理集团的暴力依凭,汉朝以降各大一统时代均不能形成长期独立于政权之外的有规模暴力,是新的治理竞争者不能长期存在从而打破单一委托人治理形态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 游侠 治理形态 安全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 ——《诗经·小雅·北山》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2 ——英国法彦
一、引言和问题的提出
1373年(明洪武六年)农历8月,历时近五年的南京城墙建设工程完工。3如此浩大的工程顺利完成,南京城乃至全中国当时的最高统治者朱元璋却并未如常理所推知的那般高兴,每每看到这用于保护他及其家人和臣僚的高大的城墙,他都难免想到其中最坚固的三分之一竟系其治下蕞尔小民沈秀一力承建。4念及于此,心中的猜忌、嫉妒甚至恐惧交织在一起,令他寝食难安。最终,全部负面情绪由沈秀对皇帝本人进一步的讨好之举触发,这次这位娴于经营,但显然缺乏政治敏感性的富人提议要出资供皇帝犒赏军队。新朝建立未久,府库空虚,在财政方面确实面临困难,但沈秀的好意已经大大超出了他作为士、农、工、商四阶层中最为低下的商人阶层5一员“应当能够”表达的程度。皇帝勃然大怒,宣称“匹夫犒天子军,乱民也,宜诛。”好在世称贤后的皇帝正妻马氏为此事申辩,沈秀方由死刑改判至昆明戍边。6
沈秀巨额财富的来源传说众多,真伪莫辨,我们最感兴趣的一种说法是“通番”,也即从事私人海洋贸易活动致富。自宋朝以来,中国的私人海洋贸易 “大率夷人入市中国”7的局面开始改观,中国海商作为东西方海上贸易的新兴力量逐渐兴起(廖大珂,1996a)。元朝更推行了“官本船法”,由政府出船和资本,选择海商担任政府财东的代理来从事具体的经营和出海贸易,利润按七三开分成(廖大珂,1996b)。尽管如此,仍有大量海商私自泛海贸易的情况存在,元末“官本船法”形同虚设最终被废止。一说沈秀即是元末从事海洋贸易而获得了巨额财富(吴晗,1960),果如此,通过向新朝示好谋求其采取有利于自己的开放性海洋政策,恐怕亦是沈秀又是筑城又拟犒军的重要动力。可惜沈秀的好意和企图,不仅让本人及其家族的命运走上了下坡路,明朝的海洋政策也并未走向有利于私人海洋贸易的方向,反倒是“海禁”成为有明一代长期的国策(张明宗,2004)。
与沈秀相比,地球西端的航海家与当权者在交涉时要幸运得多。1483年,也即沈秀替朱元璋修好南京城墙后110年,热那亚共和国航海家哥伦布向葡萄牙国王若奥二世提出向西横渡大西洋开辟去东方新航路的建议和计划,虽然葡萄牙政府在讨论研究后于次年谢绝了他的建议,但哥伦布并未因此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此后约10年间,他得以继续同葡萄牙、西班牙、英格兰、法兰西等国王室谈判寻求赞助事宜,中间某些谈判破裂,竟是因为哥伦布“要价太高”所致。而同期的明王朝,正以“连坐”这样严苛的制度在保证海禁政策的实施。
如果让元末明初的中国海商看到他们在西洋的同行后学哥伦布大大咧咧的周旋于各王室之间,为分毫之利与国王们相持不让,不知他们会作何感想。同理,哥伦布最终于1492年3月与西班牙王国签订的“圣塔菲协定”若能为朱元璋所见到,该皇帝势必生出“是可忍,孰不可忍”的义愤。
协定共有七个主要文件,分别是协议要项、委任受衔状、致外国君主的国书(国书一共三份,其中一份给统治中国的蒙古大汗,另外两份空白,准备到时候按需要填写。那时西班牙人尚不知明朝已经取代了元朝。)、护照和三份关于准备探险船队的命令。协定规定:在探航成功以后,第一,授予哥伦布“唐”的贵族头衔,任命他为发现和取得的一切岛屿和大陆的海军元帅,世袭罔替;第二,任命他为那些地区的副王和总督,而且对下属官员有推荐提名权;第三,哥伦布拥有在那些领地内获得的各种财富的1/10,而且免税;第四,哥伦布在他的新领地内拥有商务裁判权;第五,他有权对开往新领地去的一切船只投资、控股以及分红1/8。8这样的协定,不但明朝皇帝决无可能屈就,即令同为伟大航海家的郑和看了,恐怕他也会因为内心隐而不绝的羡慕而倍感惶恐。
东方,以私家财产向皇帝示好反坐流徙之刑;西方,为了利用王室的资财为私人谋取尽量多的好处,却可以公然与王室讨价还价并最终得逞。在西方世界兴起而东方世界停滞的十字路口上,东西政象表现出如此截然不同的特征,无怪乎张宇燕和高程(2004,2005)指出,东西方世界在后来类似的时间段(近代)、面临相近的外部冲击(海外金银的涌入)却得到截然相反的发展前途,乃在于各方初始制度状态对外部冲击的敏感性大相径庭之故。
张宇燕和高程(2004)提出了一个“货币-制度”的分析框架,并建立了一个“外生货币→财富重组→阶级兴衰→制度变迁→经济增长”的模型来解释西方世界的兴起。由于美洲涌入的金银被大量配置到新兴利益集团之中,由此引发了西方社会财富的重组并促成了资产阶级的兴起,以致他们有力量对抗原有统治阶级,并建立起侧重于保护最具有生产性或创造性的本阶级之财产的非中性产权制度,最终带来了近代西方世界的快速增长。而在张宇燕和高程(2005)中,我们却看到海外白银向中国的流入虽然也带来商人阶层的财富增加,但这些财富很快被吸收并耗散在高度不稳定的官僚结构之中,最富有生产力的商人阶层不能掌握和积累用于扩大生产的资源,恰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一般。白银流入的外部冲击最终未能在中国引发西方式的保护商人阶层产权的制度变迁,商人财富分解为维系官僚系统不断流动但却坚不可摧的动力,而不能顺利转化为促进经济增长的生产性资源,东方世界由是停滞不前。
张宇燕和高程(2004,2005)已经用较为严整的逻辑和翔实的材料就“李约瑟问题”给出了他们从制度视角得到的答案,即初始制度状态差异导致了近代中国和西欧之间“大分叉”的出现。本文无力也不必对“大分叉”的过程作出更为精密或生动的分析,只是希望沿着张宇燕和高程(2004,2005)的方向进一步提问并给出尝试性的解释:东方和西方之间初始制度状态的差异是如何出现的?
正如本文题引以及沈秀和哥伦布的不同境遇所展示的那样,中国和西欧在财产权利的产生、界定和取消等方面的观念存有着显著的差异,而对财产权利之观念的差异是近代东西方社会初始制度状态最重要的项目之一。很明显,如果“溥天之下,莫非王土”,那么君主或者打着君主旗号的官僚对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施以任何程度的禠夺都具有先天的合理性(例如脚注1中明宪宗时期假借皇庄名义侵占土地、财产和妇女的宦官),那么拥有财产的商人阶层要保证自身财产安全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千方百计与官僚“和同为一家”;但若是“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那么与权势者相埒而较以锱铢,进而演化出严格界定双方衡平之权利义务的契约或制度就不足为奇了。
进言之,财产权利的观念又与社会各阶层的权力、地位或社会治理形态息息相关。东西方特别是中国的治理形态生来如此还是有所衍变?如果有所衍变,那么变化的动力(激励机制)是什么?导致东西方世界治理形态差异最关键的一项突变是什么?这样的变化是如何出现的?上述问题是本文意欲研究的核心。
[1] 此句出自《北山》五章中的第二章。由此章第二句“大夫不均,我从事独贤”以及第一章“王事靡盬,忧我父母”等可知,此句本意是抒发(蒙受不公正的待遇)为政府(过度)操劳不能侍奉父母的怨怼之情,主旨并非界定君王的权益。《孟子·万章章句上·四》对此有所阐释。(咸丘蒙曰:“舜之不臣尧,则吾既得闻命矣。诗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舜既为天子矣,敢问瞽瞍之非臣,如何?”曰:“是诗也,非是之谓也;劳于王事,而不得养父母也。曰:‘此莫非王事,我独贤劳也。’)但是此句在运用中衍生出的字面含义,早已超出了原先语境中所指的范畴,如前所引,《孟子》中的咸丘蒙已经将之视为君权范围的陈述了。如果说在先秦咸丘蒙的理解还受到争议的话,那么到了汉朝这句话的意义已经完全脱离了其原初含义。《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第五十七》中,这句话被引用来证明天地万物都蒙受君主恩德,任何有生之灵没有受到君恩的滋润,贤明的君主都将引以为耻。这不但承认天下确为君主的权益,甚至进一步界定为贤明君主不可推卸之责任,从而为把天下纳入君主私囊披上了一层高尚的道德铠甲。《史记》以降,《汉书·王莽传第六十九中》、《三国志·吴书二·吴主二》、《旧唐书·列传第二十五》、《旧唐书·列传第九十二》等凡用“莫非王土”典者,也多非《诗经》本意。相比之下,《宋史·列传第二百一十三·忠义九》的一个判例对于我们理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意义更为重要。在这个判例中,罪犯提出用两万家财赎罪,行政长官当场予以拒绝,嗣后更加重处罚判处死刑(从判决执行之后引发乡民骚乱致使地方行政长官逃离的情况看,量刑或有不当之处)。观其理由,则并非我们想象中的妨碍司法公正等项,乃是“天下皆属于君王,家中财物亦不能自外于政府财产”。据此可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不单纯是一种理念、意识形态或道德呼吁,同时也是一种可以具体地指导实践的判决准则。最后,《明史·列传第三十七》中的一段记叙提示我们注意这项指导实践的准则在实践中面临的困难。宪宗末期,皇室和有权势的宦官借建立皇帝或官方名义的庄园侵夺民间的土地、财产和妇女,有大臣用这句话论证天子富有天下,皇庄这样的“私产”纯属多余,劝谏皇帝予以取消。最终这个建议并未见纳,可见皇帝亦清楚,名义上和法理上(或规则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实际上他没有也不可能直接据有天下万物的使用权等全部权益,从而需要设立皇庄这样的单位来直接控制一部分满足其个人特殊欲望的资源。本研究引用这句话,亦取其被广为接受的字面意义而非《诗经》原始语境中的含义。
[2] 1763年,查塔姆伯爵一世威廉·皮特在上议院的演讲中对此有精妙的阐述,其辞曰:居其屋舍之内,虽极贫穷之匹夫亦可忤视国王。舍虽鄙陋不堪,屋顶晃动,朔风穿堂,暴雪可进,雨水可进,然英王不可进!纵使竭其千军万马亦不敢越此颓颓然危室之门槛半步!(The poorest man may in his cottage bid defiance to all the forces of the Crown. It may be frail—its roof may shake—the wind may blow through it—the storm may enter—the rain may enter—but the King of England cannot enter!—all his force dares not cross the threshold of the ruined tenement!)载于Brougham(1839). 布鲁厄姆勋爵(Lord Brougham)还特别指出,威廉·皮特的演讲之中尚有许多段落为人们所传颂,而以前述这段对英国法律格言“任何人的家都是其森严不可侵犯之堡垒”的阐释为最佳。
[3] 1935年出版的《首都志》中城垣卷有称:“明洪武二年始建都城,六年八月工成。”下注称:“南京城周旧称九十六里,其实只有六十一里,但其长度已为世界第一。”
[4] 关于沈秀的传说在明朝中后期已经传播甚广。《金瓶梅》中至少提到此公两次,那个时候“南京沈万三,北京枯柳树,人的名儿,树的影儿!”已经成为颇为流行的民间谚语,足见此人在民间影响之大。但此人身世、活动范围、经历等情况却成为一大谜团,在清人编撰的正史《明史》中,沈秀(沈万三)在别人的传中出现过三次(作为一个商人,明史不可能为他单独立传),但据北京师范大学顾城教授的详细考证,沈万三此人早在明朝建立之前就已经死亡,《明史》中对其活动的记录可能有误(顾诚,1999)。户华为(2004)认为,对于“沈万三的研究不能仅着眼于对其个人事迹真实性的追寻,而是把它当作一种历史记忆,借用‘知识考古’的办法,剖析其背后反映的社会内容和心态历程”。本文讲述沈万三的故事,即是从户华为的立足点出发的。我们关注的是当时社会皇权对民间治理的绝对性,这种状况已经由千千万万个或大或小的沈万三的事迹贯注到当时的社会内容之中,只不过民间集中以沈万三的名字表达出来而已。
[5] 《春秋》中人们的职业等级是:士、商、农、工,到《史记》变为:农、工、商、陶,而《前汉书》定下的职业等级一直沿用至民国,为:士(知识分子)、农、工、商(刘绪贻,2006:第32页)。
[6] 《明史》卷一一三《高皇后传》记载:“吴兴富民沈秀者,助筑都城三之一,又请犒军。帝怒曰:‘匹夫犒天子军,乱民也,宜诛。’后谏曰:‘妾闻法,诛不法也,非以诛不祥。民富敌国,民自不祥。不祥之民,天将灾之,陛下何诛焉?’乃释秀, 戍云南。”
[7] 语出明人张燮:《东西洋考》,卷7。转引自廖大珂(1996a)。
[8] 协议内容另可参见姜守明主编(2004:第73页);以及张箭(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