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的问题


    近一段时期,公民社会的建设运动方兴未艾,网络扮演了重要角色。民智大开,在于三十年改革开放使得中国民众缺少了很多赖以支持生存的社会资源,个人权益又在不断受到侵犯,在这样紧张激变的社会情态下,又由于现代通讯手段发达,资讯的传播与接收非常便捷,民众的思想不断受到启发。

    公民社会的建设有赖于司法的健全与公正,因此,近一段时期依赖频频爆发的事件都聚焦于司法。瓮安事件、孟连事件以至上海杨佳事件,无不在考察司法的运作,无不在发问社会公正如何保障,无不在设问独立与公正的司法如何确保公民基本权益。

    最近的杭州飙车事件、邓玉娇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运用自己的力量来确保社会的道德良知并影响中国法制的实施。在近段时期以来不断发展的公民运动,最终使得社会获得了进步,也让司法找回了些许的尊严,在历史上再一次验证了民众可以爆发的力量,也再一次在世界验证司法的公正来自于公民社会的建设。

    邓玉娇案,以故意伤害犯罪成立但免除处罚的结果终结,很多人为此拍手称快,感到可以通过司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使很多人由此找到了所谓的利益表达渠道。但是,很多人也意识到此案的终结受到来自上级党政的强力干涉才获得的,司法受制于党、政成为人们关心的下一个问题,也对如何确保司法的完全独立与公正产生深切的期待。

    其实,司法是由人主导的,人总会受到主观意识的影响,所谓“法理不外乎人情”就是指这件事情。世界任何国家、任何政治体制都未能确立完美的司法体制,在“金钱至上”的美国,在黄金铺就的以法律求公正的路上,很多人被挡在法院的门外。但是民众期待的不是完美的司法,而是可以带来维护基本公正的司法,只要没有泯灭基本的良知与道德,而这根本的一点就是司法本身可以保证它的职能的发挥,而不听从于外力的指挥。

    只有这样,人们才能相信、认可法律的存在与尊严,人们也才能相信法律可以为自己带来社会活动的保障。如果不是这样,邓玉娇案的终结并不会终止人们的疑问,那就是不知道是否会对“邓贵大”们有所震慑,不断侵犯弱者权益的事件是否会有所收敛。人们也会疑问邓玉娇案的终结是否只是平息众怒的权宜之计,只为和谐增光添彩而已;或者是为实施更为严厉的缺乏法制制约的惩罚的缓兵之计。任何一种可能都会更为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破坏构建社会和谐健康的基石,这必定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不论哪种结果。“邓贵大”就这么死了,“邓贵大”们怎能安全的活,其实这才是司法的考验,也是对现行司法体制的考验。

    改革开放以来,掌握权力的人很担心释放民众的力量会带来某种不稳定,破坏安定团结的局面,他们认为民众的要求很多,“给予的越多,他们的要求就越多”,其实这只是片面的看法,改革开放以前,人们吃穿都有问题但还是紧跟中央部署,特别是所谓自然灾害的三年时间,社会依然保持安定团结。这说明任何社会都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现在既得利益者为了牟取暴利,侵犯他人权益的作为毫无收敛,更何况时常做出很多匪夷所思不道德的事情,又怎能防止民众的进一步、更进一步的要求。任何社会的和谐或者追求的目标基本上就是保障所有公民能够安居乐业,而这一点需要维护亘古不变的司法尊严。

    中国现行的司法体系保持与行政体系同质,即组织原则和产生机制相同,这将成为保持司法独立、完整、公正的一个问题。法律天下同一,就是据证依法行法,又怎能可以出现听命于上级的问题,保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不仅仅在于不受制于党、政的关涉,还在于各级的司法机关本身的自治性,还在于法官的产生来自司法界的认可与信任,这样的体制才能确保法律的统一与尊严。每年人大,对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赞成率之低与政府工作报告赞成率之高形成强烈反差就在于司法本身缺乏独立性,也就无法展现法制本身的能量。法院必须增强与生俱来的职能发挥,为维护民众安居乐业献力献智,才能体现自身的存在。

    也是在近来,日本提出建立“平民法官”制度的司法改革提案,虽然朝野各界对此未能有基本共识,但是这种尝试本身所体现的法制精神和法制公正来源应该是可以肯定的。民众并非不懂法律,也并非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制来维护自身权利,法律来自社会基本情理与道德认知,法律存在于民众,只有民众可以释放自身的力量才能体现法律的存在,才能维护人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才能保障司法拥有脚踏实地的公正。

    中国自古就有法律,世界各国也有法律,拥有法律并不意味着进步,进步的是法律的内容和法律实施的机制,还在于法制来自哪里,在于公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制精神。精神永恒,唯有民众拥有法制的精神,社会的基石坚实,才能有效形成法治社会,这就是中国司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