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个税改革的主要突破方向,应该是税率和按个人征税方式的调整


  财政部17日公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指出,这份由财政部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撰写的报告透露:近年来工薪阶层对个税的贡献最大,达50%左右。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居民消费支出、市场物价水平等变化情况,今后个税起征点还将适时作出调整。不过报告认为,大幅提高起征点后,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反而会受损。

      为什么提高起征点会有“劫贫济富”的效果呢?报告给出的理由是:如果个税起征点调整到3000元,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只能减少100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350元/月。而个税主要用于补助弱势群体等,如果扣除额提高过多,高收入者缴税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也就减少,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也都会受影响。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我国目前实行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简单来看,这份报告举的例子是成立的——— 如果只是调高起征点,的确会出现高收入者受惠多、中低收入者受惠少甚至不受惠的情况。但有一个问题报告似乎忽略了:个税起征点调高的同时,现行税率和按个人收入征税的方式也可以一起调整。如果这一综合调整足够合理的话,个税起征点调高完全可以实现更理想的税负公平。

      简单来说,起征点早就不是个税改革的主要矛盾,目前个税改革的主要突破方向,应该是税率和按个人征税方式的调整。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是:如果现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高收入税率更高、中低收入税率更低”,那么,因提高个税起征点而减少的税收,就完全可以在税率调整后从高收入者那里得到补偿,政府的财政收入,并不会因起征点调高而有明显减少。这样的调整,也完全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

      此外,在个税征收方式上,我国长期实行的是“按个人收入征收”,而按照家庭实际负担征税,已是国际上个税征收的主流方式。在我国,之前也曾有几个地方的地税局局长表示过要向“按实际负担征个税”过渡,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却一直没有确实的消息。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曾表示,如果大幅调整个人所得税,建议召开听证会。我想说的是,听证会的确需要,但当下税负公平的主要矛盾,已不是个税起征点。如果要听证的话,我们的精力应该更多放在税率和征税方式的调整上才对。



  延伸阅读:

  提高起征点中等收入者得益少

  财政部首度回应“个税起征点是否上调” 透露个税起征点将适时调整


  财政部近日发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首度正面回应“个税起征点是否应该上调”争议:如果目前大幅提高工薪费用扣除标准,受惠多的将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不过,这份报告透露,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居民消费支出、市场物价水平等变化情况,今后个税起征点还将适时作出调整。

  工薪阶层缴税占个税总额50%

      报告指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约3%,而缴纳的税额为1294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5%,自行申报人员多集中在电力、金融、石油、电信等部门和公司股东、企事业高管等职业。

      从分项目收入看,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

  月薪2500元以下者实际已无须缴税

  “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及物价上涨因素等情况。”研究组提供的数据称,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42.9元,即937元/月,远远低于2000元/月的扣除标准,考虑就业者赡养人数的因素,按2008年平均每一就业者人均负担人数1.97人计算,则2008年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1846元/月,仍低于2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

      课题研究组报告指出,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同时,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三险一金”(一般应占职工月工薪收入的20%左右)均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离退休工资等都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按此计算,每月工薪收入在2500元以下者已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月工薪收入分别为3000元、5000元、8000元和10000元的纳税人,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一般约为20元、175元、535元和825元,税收负担(应纳税额/月工薪收入)分别为0.7%、3.5%、6.7%和8.3%,均不超过10%。

  若提高起征点高收入者多受惠

      这份由财政部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完成的报告用专门的篇幅介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工薪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报告举例说,如将扣除标准提高至3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只能减少100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350元/月;将扣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受惠175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1050元/月;将扣除标准提高至10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仍然只受惠175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2800元/月。

      报告强调,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征收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助弱势群体等,如果扣除额提高过多,高收入者交税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也就减少,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也都会受影响。因此,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困难群体和低收入者不仅不能得益,反而成为利益受到影响的主要群体。

  “综合+分类”税改还要等

      报告进一步明确了未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改革目标,但同时表示,在我国人口众多、城乡收入差异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使改革一步到位是很难做到的。

      根据报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目标。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从目前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看,一般是对部分应税所得项目到年终予以综合,适用累进税率征税,对其他的应税所得项目则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

      报告认为,该税制模式兼有综合模式与分类模式的特点,既可较好地解决分类税制存在的税负不公问题,又可根据特定的政策目标对个别所得项目实施区别对待。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的实施需要具备相应的征管及配套条件,如果没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征管措施的配合与保障,在理论上较为公平的税制设计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反而带来更大的不公平。

      报告提出,目前我国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包括加强现金管理,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度的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海关、工商、劳务管理、出入境管理、文化管理、驻外机构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人员经济往来和收入情况信息的制度等,有了这些制度的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才能得以顺利推进。

  个税跃居我国第四大税种

      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税于1980年9月开始征收,当时起征点为800元人民币,其后三次上调,2008年3月1日起提高到目前的2000元人民币。

      统计显示,1994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1994年到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由 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敬请登陆个人主页: 
       http://yyqhysc0623wxj.chinavalue.net价值中国网 
       http://new.qzone.qq.com/893849699/infocenter/医药营销企划&医院经营管理--万祥军 
       http://yyqhysc0623wxj.blog.bokee.net/医药营销企划与市场/万祥军 
       http://www.xj0623hjwq.blog.bokee.net/社会生活时政评述&老年服务健康管理

        http://yyqhysc0623wxj.co.bokee.net/视明润洁---眼大夫”爱眼眼科治疗中国行动项目同盟&中国光明行动联合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