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中表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精神,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下表所示:
该表的设计和下发,旨在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便基层税务部门在计算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应征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及国税发(1996)161号文提供的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直接套用正确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但该文件的下发,使一些代扣单位甚至部分税务干部错误地认为上表可直接套用,从而导致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出现错误。另外根据上表套用支付不含税劳务报酬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对于计算按一定比例负担税金的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额,显得不便于实际操作。
其实,要准确地计算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本文认为可套用上表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毋需再记公式,用解一元一次方程的方法即可。如某歌星参加一次演出的出场费为税后净收入20000元,那么演出主办单位代付个人所得税税款额用解一元一次方程计算的方法是:
假设该歌星应缴个人所得税为X元,则含税收入为:20000+X
那么应纳税额为:(20000+X)*(1-20%)*20%=X,
则X=3809.52(元)。
该歌星实际取得的含税劳务报酬为23809.52元,验算上述结果是否正确的方法就是计算23809.52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是否等于上述X:
23809.52*(1-20%)*20%=3809.52(元)
此方法对于代扣单位在支付劳务报酬时,负担部分比例税款计算应扣个人所得税税额时,显得更加方便。
假设上例演出单位负担50%税款,那么含税收入为:20000+50%*X,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算式为:
(20000+50%*X)*(1-20%)*20%=X
那么,该歌星实际取得的含税劳务报酬为:
20000+3478.26*50%=21739.13(元)
如验算计算结果,只计算取得21739.13元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否等于以上X即可:
21739.13*(1-20%)*20%=3478.26
依此方法,不但能够准确计算出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还能准确计算不含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使计算过程变得十分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