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重获自由,既是法律的权威之所在,也是公众舆论监督之所在!


        6月16日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恢复自由身。

      巴东县法院仅用两个半小时就把邓玉娇案这个烫手的山芋干净利索地消灭掉了,效率非常之高。但是网络间充斥着诸如“庶民的胜利”“舆论推动的结果”的言论,言外之意,民意很好地扮演了“正义”的看门人的角色,法院不过是奉“民意”而审,没有起什么积极和关键的作用。

      稍微了解一下案情就会知道,邓玉娇案其实是一个非常普通的刑事案件,这业已成为共识。但是它何以能够成为一个带有符号意义的公共事件,何以能够成为打开并引爆舆论澎湃激情的神奇阀门?这与邓贵大的官员身份显然是密切相关的。

      如今的现实正是,对于有官员牵涉其中的案子,有不少是法院按照法理作出判决,公众却不买账,除了少数专业人士会从法理上找原因外,更多的人愿意从徇私枉法、欺负弱者、权钱交易等角度解读。

      司法审判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公众不理解是很正常的。不正常的是,对于由此而来的舆论压力,审判机关缺乏足够的自信心,在上级机关的指导下,在舆论的强压下,搞起了妥协。这种作法可以美其名曰“顺乎民意”,但是绝不一个法治社会中应有的审判模式,法律不是橡皮筋,它必须以自己的固执坚守法律的底线,不能后退半步。

      既然,一个本来很普通的邓玉娇案,因为期间发生的种种事实或传言,在传媒舆论的共同作用下变得不再普通,那么,法院就有必要通过庭审,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维护实体正义,在法官的引导下,通过控辩双方的相互质证、辩论,将笼罩在此案头上的种种传言一扫而光。很可惜我们没有看到这些。

      一个案件发生后,舆论说了算,还是法院说了算,这是社会是否处在法制阶段的最好试金石。不能因为邓玉娇案以舆论的完胜来证明法律迎合民意的极端正确性,公众也不应该被胜利冲昏了头脑,依然应该学着回归到法律的轨道上,提高我们在罪与非罪上的判断能力。当一个法院尚没有勇气独立地做出与舆论观点相左的审判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在不宽容任何枉法裁判的情况下,鼓励它、维护它,让它担当起推动中国司法进步的重任。



  ■关键词:探寻真相

  邓玉娇有罪,邓贵大无辜?

      毕舸(广东 职员):这显然是一个妥协后的处理结果,既堵了媒体与公众的嘴,又为整个事件最终定性。而值得疑虑的是,邓玉娇“有罪免罚”是否意味着被刺死的邓贵大,以及其他当事官员无辜?

      虽然,“有罪免罚”判决将邓玉娇及公众置于自顾不暇无力追问的境地,巴东司法机关则占据了道德及法理高地,以“你有罪我放过你”的恩赐姿态,从而关闭了探求真相的最后一扇门,但民众有权对“邓玉娇‘有罪’是否意味邓贵大无辜”继续发问,保持内心怀疑的权利。

  ■关键词:人格清白

  法律还欠邓玉娇一个清白身

      邓伐檀(湖南 教师):相对于社会的理解、帮助和宽容,法律首先应该做出表率,做出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思量。从根本上来讲,一个面对非法暴力侵犯做出防卫的妇女,并不需要法律来“免除处罚”,而是需要法律来明确地捍卫她的正当权益,还其清白,这既是法律的权威之所在,也是法律的职责之所在!

  ■关键词:媒体监督

  是“媒体审判”救了邓玉娇?

      欧木华(湖北 职员):在笔者看来,判断是否存在着“媒体审判”并不难,关键要看媒体的报道和评论是否存在歪曲或者不尊重事实的现象。但是,在中国的司法现状下,值得担忧的并不是“媒体审判”影响“司法独立”,而是权力影响司法独立。邓玉娇一案在媒体的关注下,才出现正常的走向,这说明在我国,司法的公正裁决往往需要媒体不遗余力地监督才可能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体监督不仅应该有,而且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延伸阅读:

邓玉娇重获自由身
 
 
 
6月16日,邓玉娇在法庭上。 新华社发
庭审结束后,邓玉娇(左)与母亲走出法庭。
新华社发
■法院:防卫过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医:有心境障碍,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最终:有自首情节,免予处罚,当庭释放
    据新华社武汉6月16日电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当庭释放。
    据悉,此前,黄德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梦幻娱乐城”已被依法查封,其相关责任人正在被依法查处之中。
案情回放
    ■起因:
    5月10日
    邓贵大被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据称其用一沓钱打女方
    5月12日
    警方称死者曾要求特殊服务,邓患有抑郁症
    5月18日
    邓涉嫌故意杀人被立案侦查
    ■意外
    5月21日
    辩护律师曝邓受到性侵
    5月26日
    警方认定邓未被强奸,邓母解除律师委托
    5月27日
    公安机关对邓监视居住
    ■转折
    5月31日
    警方认定邓致人死伤属防卫过当
    6月2日
    最高法:法院应冷静处理邓玉娇案
    6月5日
    邓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6月14日
    鉴定称邓有心智障碍,具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结局
    6月16日
    邓一审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解读
    16日,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对此案进行了法律解读。
    问:邓玉娇的行为为什么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答: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她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意,只是意图造成他一定的伤害,制止对她的侵害。她没有想到她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如果主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问:被告人邓玉娇为了制止邓贵大侵害的防卫行为,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法院判决认定为防卫过当,您认为怎样认定是正确的?
    答: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是正确的,关键在于其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据新华社)

邓玉娇:心存感恩欲回报社会
获自由后最想逛街 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6月16日11时,湖北省巴东县法院一审判决在娱乐场所刺死镇干部的女服务员邓玉娇“有罪免罚”。邓玉娇及其家人表示满意。
    一审结束后,邓玉娇情绪稳定。她告诉记者,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因此没有上诉的打算。
    这是自今年5月10日案发以来,邓玉娇首次直接面对媒体说话,她的母亲张树梅和祖父邓正兰均在场。
    邓玉娇向记者透露,回到家后,她打算先把自己的病治好,如果有可能,会趁着年轻多学一些知识和技能,然后找一份好的工作,把生活过好。
    当记者告诉邓玉娇社会上有很多人关心她时,她的眼泪夺眶而出。她哽咽着说:“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所有关心我的人,将来我会多做善事,回报政府和社会。”对于家人,她同样心存感激。“案发以后,家人都很关心我,我们沟通得很好,感情也更近了。”她说。
    邓母表示:“在此案中,女儿的防卫行为给对方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和损失,我深感歉意。对于今天这样一个宽大的处理结果,我很满意。”
    在16日上午的庭审中,被告席上的邓玉娇头扎马尾小辫,身穿白色运动T恤和黑色七分裤。她话不多,但精神状态良好,思路清晰。
    记者采访完后,医务人员再三叮嘱邓玉娇半个月后进行复查,随后她在母亲的陪伴下,走出了法院大楼。这时,在法律上已彻底恢复自由身的邓玉娇小声问母亲:“妈妈,我能去逛街吗?”
    另悉,16日16时许,邓玉娇在巴东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上签字,“服从判决”。
    (据《恩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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