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自由恋爱达成传统婚姻
但是,父母交出了选择与决定权,并不意味着传统婚姻的结束。选择与决定仅仅是传统婚姻模式的一个组成环节。传统婚姻模式事实上贯穿了人的一生,男女在儿童和少年时期的性格和角色即被未来的婚姻所塑造,如男孩要勇敢、坚强、自决,要担当家庭承续的责任;女孩则可以哭泣,可以软弱,不需要自己的主见,要会做手工和家务,终归是要嫁出去的外人;结婚更多地是一社会结合,性因素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都不被当事人和社会重视,当然也不允许女方婚前性行为的存在(其理由仍然是社会层面的,女方是男方的财产,如有婚前性行为,则女方就相当于二手货,降低了价值);婚后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这是名义上平等而事实上存在的主从关系,是“夫唱妇随”的变形),从一而终、白头偕老的自我和社会期待,出现矛盾时双方的相互争吵与容忍(回娘家又回夫家),对双方夫母和兄弟姐妹社会的义务(男方对女方家庭几乎无义务,而女方却男方家庭却有完全义务)等,却并没有多少变化。为了争取自由恋爱与婚姻的权利,那些自由战士们必须表现得比没有自主权的婚姻更加符合家庭和社会对夫妻双方传统的婚后行为的期待。
这样,自由婚姻和传统婚姻就达成了一个妥协,选择和决定权交给当事人,但其它事项则继续沿袭传统。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不要彩礼。事实上,彩礼是决定女方在男方家庭地位的关键。如果不要彩礼,则从理论上说女方就不再从属于男方,双方是平等自愿的结合,也就可以随时离婚,这就接近二十世纪末期的状态了。事实上,在自由婚姻风尚兴起之初,彩礼仍然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父母会告诉女儿,不要彩礼就是贱货,让人看不起。女儿也会以彩礼的高低(占男方家庭财产的比例)来衡量男方的诚意。为什么呢?说白了,就是传统婚姻模式并没有真正变化,女方仍然是男方的财产。这样,不要彩礼就成了白送的贱货。对于父母来说,在嫁出去的女儿等于泼出去的水时,不要彩礼会让他们失去抚养和教育女儿的经济动力。彩礼的首要社会作用是补偿性的,补偿女方父母的抚养费。对于某些市场意识很强的父母来说,彩礼才是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手段。当婚姻的选择和决策权交到儿女手里时,父母不再能以彩礼谋求利益最大化,但补偿仍然是必须的。时至今日,在广大农村地区,青年男女除了可以自由选择外,传统婚姻模式的其他部分并未有多少变化。
这一妥协具有复杂的意义。对于向往真正自由婚姻的当事人来说,显然,这是带着镣铐的跳舞,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对于坚持传统婚姻的父母来说,他们失去了对儿女婚姻的选择和决定权,是这场解放运动的受害者,也不满意。但是,有意思的是,恰恰是这种“经自由恋爱而达成的传统婚姻”,使那些担心自由恋爱导致离婚率上升、孩子受害的传统势力哑然失语,从而提高了自由恋爱的声誉,使“没有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观念赫然成为社会主流,也使那种神秘爱情观显得似乎真实。但是,对于分析者来说,我们可以看到,使这种“经自由恋爱而达成的传统婚姻”牢固的因素,并不是自由,而是传统;不是神秘爱情,而是社会传统习俗的安排。
这一妥协持续了很长时期。五四以后,传统婚姻模式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无论在人数上,还是在处理复杂的社会关系可操作性上,传统婚姻模式的势力都远远大于自由恋爱的势力。特别地,当传统婚姻模式穿上“自由恋爱”的“马甲”后,更显得似乎不可动摇。
奇怪的是,新中国建立后直至八十年代初,恰恰是这种“经自由恋爱的传统婚姻”的鼎盛时期。但是,当时的主流婚姻理论并非是神秘爱情论,而是志同道合论。与以神秘爱情作为婚姻基础的婚姻观相比,这种志同道合论显得更加合理而可靠。但是,回到实际生活中,什么是志同道合?能够形成一种志或道,而且能够以这种志或道引领人生的人,其实是很少的。能够在二十多岁的青年时期形成某种真实的志或道的,更是微乎其微。孔夫子一生,“十又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也”。他老人家尚且要经过漫长的岁月而达到不惑、知天命的近于道的状态,何况一般人呢?当然,当时的青年人都接受共产主义理想,似乎为志同道合的婚姻提供了现实基础。但是,共产主义理想与现实生活间距离甚远,恐怕也难以成为琐碎的日常生活的基础。当然,能够贯通理想与现实距离的极少数人除外。相反,传统婚姻倒是提供了一种简便易行的志同道合方式,那就是结婚生子,改善生活,光耀门庭。虽然这种志和道不是面向社会的超越性的大志、大道,但是容易成为处理家庭事务的可操作的原则。在这种共同目标下,双方的感情日益加深,直至双方相互寄生,不可分割,在心理上、精神上融为一体。于是目标上的高调理想婚姻与现实生活的低调传统婚姻形成了相反相成,相辅相成的默契。由此,“经自由恋爱的传统婚姻”达致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