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消费者的消费者协会何以存在?


出卖消费者的消费者协会何以存在?

湖北省消委要求企业每年缴纳8千元到2万元不等的会员费,“3?15”网站便可屏蔽与其有关的投诉信息 (326日《新闻晨报》),被媒体形容为被老鼠收买了的猫。

问题是猫何以会被老鼠收买?答案只可能是猫并不真的相信自己抓老鼠的权利是主人给的,如果违背主人的意思权利就会丢失。道理很简单,如果猫没有抓老鼠的权利,老鼠是不会浪费鱼收买猫的。违规企业之所以愿意花钱屏蔽投诉信息,是因为广大消费者给了消费者协会公开这些信息的权利;离开这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权力,消费者协会就什么都不是,企业干吗给钱它?消费者协会不会不明白这个道理,只是完全将这个权力当成了自己的财产,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根本不相信还会有谁能剥夺它。企业也是一样,相信消费者协会自己就完全可以做主,否则收买就没有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但目前却好像是一个“半官方组织”。什么湖北消费者委员会、某某市消费者委员会……完全就像行政组织,一个地方一个,根本不存在竞争,哪里去分别它们的好坏?哪里象消费者自己的组织?

消费者自治组织,就得是消费者自己组织的,为消费者信任的组织吧?难道所有消费者都铁板一块,只相信一个组织?所以毫无疑问,他们应该是可以有很多的,谁干得好,获得的信任多,谁就可以活得滋润。消费者通过自己的判断,加入或退出这些组织。这样的消费者自治组织才可能真正通过维护消费利益来活得生存,而象上文中的湖北省消委会就不可能存在下去。消费者自治组织才能发挥消费者集体力量,比单个消费者“单打独斗”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

吃谁的饭为谁负责,这是人们最基本的行事原则,消费者自治组织怎么有企业会员呢?难不成它又同时是一个商会?同时作着两头通吃的买卖?这样的组织也能是消费者愿意承认的自治组织?这样的组织章程也能为消费者认可?我只能说难以让人相信。

姑且让我们看一看国家是怎么处理这件事的吧?总不会又只是弄几个责任人出来处理一下吧?我们且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