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罗丹”归属与知识产权保护


“摩罗丹”归属与知识产权保护

日前,因发明中成药“摩罗丹”而闻名的河北省中医院原院长李恩复的代理人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李恩复与其合作方河北邯郸制药有限公司(下称“邯药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终于落下帷幕。

这个长达数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最高法院最终认定,“摩罗丹”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技术成果为李恩复非职务技术成果;邯药公司无法在产品上标注“李恩复验方”字样时,没有与权利人李恩复协商就停止履行责任,赔偿违约损失20万元;转让合同中对邯药公司是否继续支付李恩复后续费用没有约定。因此,邯药公司没有支付后续费用的义务。从这个案子的判决中,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三个教训:

首先,知识产权的归属是看谁对完成这项知识产权有主要贡献,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才是职务发明创造。本案法院审理认为,药品研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李恩复作为中医院内部职工,并不必然具有研制药品的职责,中医院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摩罗丹”的研制任务进行了专门的交付和投入。中医院仅因为李恩复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对其进行了临床使用、后期验证性研究和财政投入,就主张对该技术成果享有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很能说明问题。好在本案没有他人找医院合作的情况,如果有人误判该项知识产权属于医院所有而与其开展合作的话,绝对就是“自投罗网”。

其次,签定技术转让合同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必须注意每一个细节。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李恩复要求邯药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2900余万元的请求,主要就是因为合同中对邯药公司是否继续支付李恩复后续费用没有约定,又没有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邯药公司在辩护中表示,合同签订至今已有20余年,李恩复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向其主张过后续费用,现在要求支付已超过诉讼时效。

另外提醒业界人士,即使现有的客观条件发生了改变,合同中的某些义务无法按照约定履行,也必须与权利人协商解决。邯药公司认为在产品上未标注“李恩复验方”字样,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得不到法院支持就是基于这点。

再次,署名权也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项重要权利。邯药公司赔偿违约损失20万元, 就是作为无法在产品上标注“李恩复验方”字样的补救。

保护技术成果的一个重要方法是申请专利。如果本案中的“摩罗丹”及早申请了专利,也许该纠纷就不会弄得这么复杂、拖得这么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