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办案时一是“吃了原告吃被告”; 二是造假案;三是抢管辖权;四是卖证据;五是吃回扣;六是滥用执行;七是搞“有偿服务”;八是贪污挪用执行款。随着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有力开展,法官违法违纪的人数在逐年下降,但大案和窝案呈增长趋势,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我国目前法院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
当事人为打赢官司费尽周折,有些律师和主审法官形成利益共同体,法官衡量胜诉的理由:“原被告哪方给的好处费多一些,天平根据 “红包”而倾斜”。这就是典型的“原被告通吃”。很多法院只是喊审判公开、公正、廉洁的口号,更有甚者连口号都懒得喊。
天一功速成培训学校校长李玉香
开发商恶意堵塞通道导致学校巨额损失
李玉香创办的天一功速成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1996年7月4日,哈尔滨市天一功速成培训学校校长李玉香对南岗区动迁安置办文件不服,将南岗区动迁安置办和开发商、哈尔滨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两单位诉讼到道里区法院,理由是侵害自己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动迁安置办和开发公司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996年12月,道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二原告在道里区安国秆71号2楼住宅房内办天一功速成培训学校,并在该通道口门旁挂上校牌匾。1994年6月30日,被告强迫原告摘掉牌匾并将该通道口堵死占用不利于防火安全,致使原告停业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被告立即打开通道,赔偿1995年12月至1997年9月(减去其中营业一个月)计23个月的经济损失和从业人员工资743626.57元;另(1996)里民初字第3127号民事判决书漏判15个月营业损失427773.90元要求本案一并处理。
开发商辩称,该通道属国家所有,通道问题与有关部门协商,没有侵害原告的利益,李玉香正常通行应走安松胡同1号3单元通道。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母子关系)系被告动迁户,被告将原告安置在道里区安国街71号(原号59号)3单元2楼1号,2楼2号居住。该单元有两个通行口,道里区安国街71号和道里区安松街1号3单元。原告进户后将道里区天一功速成培训学校的牌匾挂在安国街71号单元口旁侧。1994年6月30日被告将安国街71号单元口改建成商品房出售给第三人刘恒伟,侯旭美(二人系夫妻)。第三人已于1995年9月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明。后该单元居民均从安松胡同1号院内通行。被告将安国街71号单元口改建后,原告占用该单元1楼被告分配给他人未进户的房屋营业一个月后,因无力经营而停业,本案审理中被告曾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占用房屋的损失。但未交纳反诉费。1996年12月本院(1996)里民初第3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自1993年2至1995年9月(计31个月)的教学损失费517390元。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将其承建的道里区安国街71号单元改建后,原告及居民均从道里区安松胡同1号院内正常通行至今,并未妨碍原告的正常的正常经营。故原告主张被告打开该单元口及被告赔偿停业损失743,626.57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是否影响消防安全问题,应到公安部门申请解决,原告提出(1996)里民初字第3127号民事判决书漏判1991年7月至1993年2月间的营业损失427773.9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不再处理,可按法律程序另行解决。被告提出反诉,但是未交纳反诉费,视为其放弃反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通则》第五条之规定,驳回二原告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10元由原告承担。
对于法院审理查明中所述到无力经营一事,李玉香说,道里区法院在该问题上纯属断章取义。一、开发商没有给我营业房,我当时只是临时占用,开发商便派职工干扰破坏,百般刁难,本身已触犯法律;二、我不是无力经营而停业,而是被开发商将我屋内教学用具及财务扔到屋外,教室被非法侵占,我根本无法开展教学。
这是开发商堵塞学校大门以后给留的一米二宽的通道,门800,稍微胖一点就进不去。
法官说“你怎么不去联合国去告去!”
李玉香说,道里区法院办案法官张心虹枉法裁判,公开包庇开发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判决认为,被告将其承建的道里区安国街71号单元口改建后,原告及居民均从道里区安松胡同1号院内正常通行至今,并未妨碍原来正常的经营”。
判决书上说堵死安全通道,不影响本人正常营业,纯属胡编乱造,公然包庇开发公司对公民的侵权。我有证据证明,开发公司代户分房,通道被堵死,一直没有开学,直到96年7月份,因下水道堵死将粪便清除后暂用开发公司20天房,又被该公司私自撬门将我教学的财物扔到外面后占用。
更可笑的是,该判决书上把刘恒伟、侯旭美二人写成是我的被告,我起诉上根本没有告刘、侯二人,法官这样做其目的是什么?更为可气的是,当我说张法官你这样判决我只有向上级法院申诉立案,张心虹法官说:“你怎么不去联合国去告去!”
哈尔滨市消防支队通令
法官对邻居的证明不采用,对市消防支队最具有权威性且具备法律效力的两份通令不采纳、不认可。开发公司公开抗拒消防通令,已经涉嫌违法,法官竟然支持违法者。
开发商无视《消防法》、《规划法》,竟然将居民出口私自堵塞,私自搭违章建筑。其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并给小区造成了严重的火灾隐患,我要求被告立即恢复原状,使原告安全、正常的使用权得到保障符合法律规定。
进出的通道,即使是所有权人,没有经过有关行政机关批准也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应当恢复原状,然而,开发商置消防通告如同废纸,拒绝恢复、拆除堵塞通道的原状,保障通行,法官却支持其违法行为。
刑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不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48条第二项规定: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均应处罚。
被告同意给房给钱法官不愿意
1994年8月18日,哈尔滨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副经理常林给南岗区动迁安置办写信,开发公司同意给企业用房和动迁安置费。
1996年7月4日,李玉香对哈尔滨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违法行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其诉讼到道里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公司赔偿因其行为造成 的一切经济损失。
1996年12月3日,道里区法院作出(1996)里民初字第3127号民事判决。一、判决被告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尚欠原告临迁补助费10676.4元,搬迁费140元,临迁补助费600元,按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发放一次性临迁补助费1606.5元,从业人员停业损失费17500元,退还原告多交超面积安置费11290元。
二、被告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赔偿教学经济损失费517390元。
1997年7月21日,此案经哈尔滨市中院审理判决,被告南岗区动迁安置办同意原判。后被黑龙江省高院违法中止。
李玉香动迁安置和教学赔偿两个案件,经历黑龙江省高院、哈尔滨市中院、道里区法院10多次判决,最终因法官枉法而未得到赔偿。让李玉香不明白的是,被告都同意给办理企业用房和动迁安置费,法官为何不给执行?
中院立案庭隐匿遗失原告案卷
1998年8月24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作出(1998)哈民一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二上诉人及居民均从安松胡同1号院内正常通行,法院审理期间消防部门已处理恢复原状,该纠纷已不存在。关于赔偿损失问题,应在再审程序予以申请解决。
李玉香说,法院判决对开发商造成的教学损失只字不提,推拖到另一起再审动迁案中解决,这是违背法律的,这分明是两起案件。时候了解,审理案子的法官说,如果我判决开发商赔偿,可能有法官要倒霉。
这是李玉香交费的收据
1999年9月21日,我在中院立案庭立案已经交了100元立案费,立案员王秀丽让回家等通知开庭,期间我多次去中院找法官,答复还是回家等通知,期间打过无数次电话询问,有位叫宋恩信和一位姓李的调卷法官说:“没有你的立案和调卷材料,再等一等。”
一直等到2001年9月21日,快到两年时间,眼看要作废了,我在立案庭碰到一位可亲、可敬、可爱,被哈尔滨市广大人民群众誉为的人民好法官姜淑清,她看到我的收据以后认真帮助查找案卷,可是怎么找也找不到立案卷!我当时连气带伤心全身发抖,站立不稳,顿时老泪纵横,双眼模糊。姜法官劝我说:“你先坐,别着急,我一定要给你查明白。”她继续耐心在翻找还是找不到,随后她要了我的电话号码,写下她的联系电话和接待日期。最后她电话通知我,让我把立案收据复件印一份交给她,原起诉状给她复印一份送去。我按她的要求送了过去,补交原立案状,她做了加急调卷立案处理。
以上便是哈尔滨市中院立案庭随便丢失毁灭立案状的事实经过。听律师说,他见了立案庭崔庭长,崔庭长提出来让我交5000元立案费。我属于特困户,有证明也不行,所以,我的立案卷才会无影我踪了。
法院应依法追究毁卷之人,依法承担法律与赔偿责任。
法官办案“水平高”原告判成被告
李玉香说,因法院判决未体现开发公司堵塞通道的损失,我向哈尔滨市中院申诉,市中院通知于2001年11月12日听证,我提前递交了100多份有法律依据的证据,张萍却以证据不足不依法审案,下达了(2001)哈民监字第789号通知书。通知书上面写着原告人李玉香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你的再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还把原告人彭勃写成被告人,把我没告过的刘恒伟、侯旭美写成是我的被告人,原告被告都搞错,这样的法官纯属于不称职。
张萍的行为违犯了《法官法》第三十二条(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依法应予追究。
省高院审案一名法官压案三年半
李玉香说,接到哈尔滨市中院维持原判的通知,我立刻向黑龙江省高院申诉,等了近一年,跑了无数次,也不给立案。无奈,我于2002年10月到北京最高法上访,最高法于2002年10月10日发函,将情况反馈到黑龙江省高院,请认真接谈,依法处理。
我回到黑龙江以后,向省高院审监二庭于晓松副庭长、陈清波法官提供了所有证据。陈清波开庭时证据也齐全,没提出再让我补交什么证据,迟迟没有下判决。一个月后,我打电话问陈法官什么时间下判决,他故意刁难我说“你重新再交一套完整的证据。”我不服,要求阅卷,待我和女儿彭蕾再次到省院找到陈清波时他才同意我们阅卷,阅卷结果证据完整。但是,他还是让我补交一套所有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我拒绝了他这种无理的要求。从此以后,他以调出审监到农林庭为理由不予下判决。我与吕庭长通电话,他告诉我已督促陈法官下判决,陈仍然拒绝下,案件就这样被陈清波一人压了三年半。
2005年9月25日,我上访到黑龙江省政法委,领导认真接待了我,做了926编号,列入重点处理上访案件,并督促高院办案法官尽快下达判决,陈清波法官公然抗拒上级的决定,将本案推到孔凡波法官手里,用一年时间不予审里,之后不知道什么时间又交给了于晓松副庭长审理本案。
2007年4月23日,于晓松法官通知我到省院领取法律文书,到审监庭接待窗口,法官将法律文书,把第一页按着不让我看,叫我在第二页签完字再给我,我一看通知书,真把我气坏了。此案在省高院审判了五年时间,历经四个法官审理,到2006年11月7日已经下(2004)黑监民字第55号《驳回申请通知书》,可是为何快半年了才通知我领取?我当时气的无语。
张玉霞、王彩英,赵亚男等居民出具的证明
我看了通知书上面写着仍然和(2001)哈民监字第789号相同,仍然把刘、侯写成被告人。该通知颠倒是非,说开发商给我提供了教学用房,我已进入,因自身无力经营而停业,简直是一派胡言。我已提供了张玉霞、王彩英,赵亚男等居民证明开发商没给教学房,是临时占用了开发公司的房子20多天。另外还有8人可以证明没有给教学用房。开发公司欠条足以证明只给了一间住宅房2-1的住宅房,还被其职工强行侵占(可见迁让案(1995)里民初字1210号判决书)。
法官说“你爱上哪告上哪告”
我发现于晓松法官下达的驳回书错误较多,向他提出并请他下楼核实我起诉状和所交的证据,他拒不下楼核实对证,我说你把原告人都给写成了被告人,她说你的起诉状就是那么写的,我说请你下来核实一下,她拒不下楼核实。
她说我为你的事出了很大的力,想在你的动迁案争取多判点给你,还三番五次叫下楼跟你核实,她很不耐烦地说。我说你错了,我起诉状告的是开发公司,没把儿子彭勃列为原告人,也没有告刘、侯二人,于晓松拒不下楼。我说,你这是枉法不作为,她当时非常恼火,发脾气说:“你爱上哪告上哪告。”
2005年5月3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出台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关系的规定》,这个规定在黑龙江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
对于法官违法,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玉香说,自从于晓松法官说“你爱上哪告上哪告”以后,我的案子再也没人管,我不知道该去找谁,我被黑龙江省三级法官折腾的奄奄一息,身体和精神均受到严重摧残。
最后恳请上级领导重视我的请求,依法督促给予立案重审,依法追查这些违法法官的法律责任,赔偿我的损失。责令黑龙江省各级法院恢复我名誉、荣誉、名称以及正常教学工作。谢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天一功速成培训学校校长:李玉香
200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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