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西省一名检察官透露,繁峙县反贪局长穆新成已被双轨一个半月,但尚未接到刑拘报告。知情人士透露,凡矿主均须向其进贡,此次落马与矿老板举报有关。穆新成财产大概有2亿元。
近些年来,反贪局长、纪委书记等群体发生贪污腐败的案件,相对于其他岗位的领导干部并不是很多,但每一次涉及反贪局长、纪委书记的腐败案件,都是让人触目惊心。这触目惊心不仅仅是因为数目巨大,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岗位特殊,群众对他们寄予厚望。这种期望的背后,就是对反腐败的期望。
但是,寄望于某个岗位上的个人毕生和贪腐现象作斗争只是一厢情愿,并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面对着群众的期望,对反腐败的机构和人员,我们应该有更多的措施保证他们廉洁自律,监督他们的所作所为。可是,在目前所有的干部监督体系中,他们受到的监督可能是最弱的,因为其他干部有贪腐行为,反贪局、纪委可以监督、查处他们,可是反贪局、纪委由谁来监督呢?总不能自己监督自己吧?如此一来,岂不是比其他机关少了一个环节的监督?
这不得不使人想到香港的廉政公署。香港在通过立法赋予并保证廉政公署有充足权力担当肃贪反腐重任的同时,也严格规定了能够有效监督廉政公署的制度机制,对廉政公署的监督有特首亲自监督、咨询委员会监督、行政会议监督、廉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监督、立法会监督、律政司监督、市民监督、法庭监督、新闻监督、廉署自我监督等十大要素构成相互配合的监督。从这方面可以看出,香港的廉政公署受到了比其他机构更多的监督。
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就是在所有的机关中,最不允许发生腐败的就是廉政公署,如果这个机构及相关人员发生了腐败,那么反腐败工作还怎么搞?所以,在赋予廉政公署巨大权力的时候,也让他们受到了更严格、更多的监督。
对照香港这一点做法,我认为还是值得学习的。我们对反腐败机关的监督只能更多,在制度建设以及自律要求上,他们应该被要求得更严格。因此,反贪局长“反”成贪官,带给我们了很多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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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繁峙县反贪局长被双规
时报综合消息 据《成都商报》报道,“穆新成目前已被有关部门‘双规’一个半月,但我们尚未接到他被刑拘的报告。”24,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一检察官告诉记者。
今年5月5日,山西省繁峙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穆新成被纪检部门“双规”,此事在当地反响强烈。一位与穆工作多有接触的县公安局民警私下透露,穆新成事发与当地矿老板举报有关。
与穆新成相关的消息是,繁峙县里众多的矿老板和涉矿的各级政府官员,多被这位反贪局长“办”过。该县有知情人士称,穆新成财产大概有2亿元,凡矿主均需向其“进贡”,或遭到“以办案为名的‘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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