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检察院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6月5日下午,邓玉娇两位来自湖北的辩护律师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财经》2009年06月05日)
我认为,邓玉娇案一审管辖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建议:邓玉娇的辩护律师依法提出管辖异议。
【法条链接】
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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