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因动迁引发的教学赔偿案,在黑龙江省三级法院法官的操纵下,历经19个年头,10多份裁判!至今立案3年多还没结案。在损失不断扩大情况下,法院却判当事人倒赔!这些法官“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让人们见识到黑龙江省三级法官执法水平!如今,法官素质低下,已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一大障碍。
李玉香创办的天一功速成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动迁安置办违反政府规定
1991年,哈尔滨市道里区天一功速成培训学校校长李玉香母亲有一套公房和一套私房被动迁,私房12.71平方米,公房17.85米,南岗区动迁安置办在住户交房验收单证明,公私房总面积30.56平方米。
此前,李玉香已经把公房作为教学用房使用,按照哈尔滨市政府颁布的《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法》第28条、第30条相关规定,区动迁安置办于1992年1月20日,给李玉香、李玉香儿子彭渤、二女儿彭蕾各分28平方米。区动迁安置办把私房和公房两个产权面积合并起来分房,李玉香教学用房未按规定办理。既是如此,结果分的房子被开发商当商品房卖了。李玉香家和其他搬迁居民为此上访到市政府。
1994年1月22日,南岗区动迁安置办又重新给李玉香儿子和女儿彭渤、彭蕾各自颁发新房分配证,由于开发商第一次分房被卖,此次才发生抢房事件,彭渤、彭蕾分的房子被别人抢走了。
1994年6月23日,南岗区动迁安置办再次给李玉香儿子和女儿彭渤、彭蕾发新房分配证,安置办把抢占彭渤住房的人给赶走,彭渤才得到住房,此房面积25.66平方米,按照规定是28平方米,实际面积减少2.34平方米。彭蕾的房子还是被他人占领,住不进去。
彭蕾一气之下将对方告进法庭。1995年5月12日道里区法院判决,被告迁让并给付彭蕾所花去费用及赔偿;安置办对此纠纷亦负有管理责任。1995年7月,哈尔滨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为挽救因动迁造成的损失,经政府批准,94年6月24日,李玉香将天一功速成培训学校迁到安国街71号儿子新分住房,作为学校临时教学用房,7月15日,在临大街门旁挂校牌,正式开始教学。
学校经批准允许挂牌
开发商给学校造成巨大损失
李玉香说,自7月份开始,哈尔滨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以常林、王义为首,带领几个人经常到学校恐吓,威逼让我把学校牌子拿掉,向我索钱财,因我当时经济困难没给,最后,常林、王义强盗一样的把校牌子拿掉摔坏,把唯一的安全通道堵死。
对开发公司这种霸道、侵权行为,我和楼上楼下的居民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反映。
1996年4月28日,哈尔滨市公安消防监督处下达立即打通消防通道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你公司承建的安国街59号小区原设计有人行通道,但改建之后未按原设计功能使用,而擅自将该人行通道占用,造成居民无通道安全通行状态,为保证消防安全,要求你公司立即将该通道打开。
开发公司对消防支队的通知置之不理,无奈,李玉香再次投诉反映,并到公安部反映。
1998年5月13日,消防支队再次作出答复。该通知说:你们于今年4月末上访的关于哈尔滨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将安国街59号现改成(71)号,人行安全通道封堵一事,经支队有关人员于4月24日现场勘察发现该情况确实存在。
市消防支队为解决学校通道问题,多次派员到现场找人行通道用户、产权所有者以及开发商负责人,三方具体研究落实解决办法,最后基本达成一致,拟于15日内将该人行通道打通。开发商还是拒绝执行。
1998年5月28日,市消防支队对拒不执行打开通道的开发公司进行强行拆除非。安全通道虽然被强行打开,期间却造成了我4年的停业损失没有赔偿。
李玉香说,开发公司不但堵住通道,其工作人员还多次侮辱我,说我是法轮功,并在公共场所、四邻及法庭当着法官面公开谩骂、污蔑我和学校,什么迷信、邪教等。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
房屋拆迁管理办多次错误
动迁协议里把李玉香的教学房写上她儿子彭渤,彭渤是三口人,写成两口;把李玉香母亲私产房给写上她女儿彭蕾;当时居住人口有6人,缺写成为无人;一份动迁协议,漏洞百出,里面没有李玉香的份,为维护自身权益,李玉香再次到市政府上访。
1996年3月1日,南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李玉香上访请求出具答复意见,该意见还是错误较多,李玉香说,1、当时是6口人,意见说是5口人;2、当时拆迁政策是8米进制,免费增加7米,该意见说是7米进制而且是免费增加7米,其实收取1万多元集资款;3、当时李玉香母亲的私产房,该意见说是李玉香的,而且间壁小屋不计算面积,李玉香说,这个小屋经过批准的,有批件,符合国务院规定;4、意见说,分给李玉香儿子和女儿的二楼住房,却说成是分给李玉香的营业房,李玉香说,这是强盗逻辑。
对南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答复意见不服,李玉香再次上访。
1996年6月20日,南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出台正式文件,《关于李玉香上访问题的处理决定》,该文件承认李玉香教学用房,从业人员5人,另一处自建房经过批准。
李玉香说,该文件错误依然较多,1、我和儿子、女儿3家当时6口人,规定每户最低是28平方米,儿子和女儿应分56平方米,实际给了62.78平方米,超出6.78平方米,应补2000多元,而动迁办收了1万多元,很明显是缴纳的是集资款;2、既然承认我的教学营业用房,却不给具体安置,而是指鹿为马,把分给我儿子和女的住房说成是教学营业房;3、该文件说,给李玉香临迁费补助费、搬迁费、停业损失费总计16554元。李玉香说,文件是胡说八道,他们总共给了1000多元,请他们把给钱谁签的字拿出来。
起诉开发公司 一二审判决赔偿
1996年7月4日,李玉香对哈尔滨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违法行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其诉讼到道里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公司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996年12月3日,道里区法院作出(1996)里民初字第3127号民事判决。
在该判决中,原告李玉香称,要求被告开发公司给付动迁费、搬迁费、停业损失费、租房费并支付利息,12.17平方米私产房给予作价补偿,按6口人安置64平方米住房,安置门市用房33平方米。
被告开发公司辩称,根据拆迁办的决定对原告要求补偿的各种费用已做了答复,根据拆迁法的规定,不应给安置门市房,住房面积不缺少米数,同意按规定给予应给的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7月至1993年1月,五原告系被告动迁人口,原住友谊路22号2楼公产房使用面积17.83平方米,经道里区教委批准从事气功教学,从业人员五人,另在二楼楼梯间壁一小屋,使用面积12.71平方米(有规划部门批准),验收后,双方于1992年8月签订书面协议二份,被告开发公司于1993年10月分别为原告安置一室半住房二套使用面积各28平方米,并约定自动迁之日起18个月入户,按规定给付原告各种临迁费用。
此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超面积安置款4545元,新房进户时,被告为原告住房进行调整,将其安置在道里区安国街59号8单元2楼1号,使用面积25.66平方米,2号使用面积37012平方米,两套共计62.56平方米,原告向被告交超面积安置款6256元。
因37.12平方米系被告代户安置,原告于95年4月起诉,经本院判决占房人迁出,原告于95年10月正式进户。原告进户使用该房后,即以被告未按6口安置住房,及未按期进户造成经济损失等理由上访,后经南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文件裁决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另查,原告法定动迁人口为五人,被告已发四人临迁补助费至93年12月(计18个月)尚欠逾期进户临迁补助费10676.40元,应补发搬迁费140元,临迁补助费600元,按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发放一次性临迁补助费1606.50元,从业人员五人,停业补助费17500元(91年7月至95年9月70元×50个月×5人)原告共向开发公司交超面积安置费10801元,被告开发公司应退还原告多交的款1129元。
被告违约致使原告不能按期进户,使原告31个月无教学用房,减少教学收入517390元。
法院认为,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由于被告未按双方约定18个月内进户,加之新房进户时被告又为原告调整住房且又代户安置,致使原告31个月无教学用房,对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多交超面积安置费被告应予返还。
一、判决被告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尚欠原告临迁补助费10676.4元,搬迁费140元,临迁补助费600元,按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发放一次性临迁补助费1606.5元,从业人员停业损失费17500元,退还原告多交超面积安置费11290元。
二、被告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赔偿教学经济损失费517390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李玉香等原告认为一审判决一部分赔偿事实没有采纳,向哈尔滨市中院提起上诉。
1997年7月21日,哈尔滨市中院作出(1997)哈民一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李玉香等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南岗区拆迁办同意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判决,原审判决已经认定,开发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维持。
原告申请执行 省高院插手阻挠
二审法院判决后,原告李玉香申请法院对判决赔偿部分给予执行。
道里区法院执行局高冬梅法官通知李玉香于1997年8月27日8时到区法院执行庭,并说找到被告帐户30万元,让李玉香一起参加执行。此时,黑龙江省高院立案庭下调卷函,同时在调卷函注明暂缓执行。李玉香之后多次找市、区法院要求执行未果,道里领导对她说,省高院这样做是违法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而省高院立案庭只是在调卷函签个字竟然停止了生效判决!这是典型的以权代法和枉法行为。
为此,李玉香到省高院立案庭找到一位姓侯的法官,问有什么理由暂缓执行?侯法官说“有担保。”李玉香请侯法官出示,该法官也不给看。
1997年9月1日,李玉香来到省人大上访,人大随即给省高院纪检发函,要求对此问题认真处理。 高院对省人大不予理睬。
《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暂缓规定》第四、第五、第七、第八条规定,因法定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4条规定,受托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名称是民事裁定书。3、期限不同。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黑龙江省高院立案庭涉嫌严重违法,1、未向申请执行人出示任何手续,暂缓执行也未经申请人同意;2、被执行人根本没有提供任何财产担保,完全是办案人空口胡说;3、黑龙江省高院民事裁定到了8个月才给申请执行人。
1998年4月21日,黑龙江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该裁定通过中院到7月15日才到申请执行人手中。该裁定认为,哈尔滨市中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指令哈尔滨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哈尔滨市中院(1997)哈民意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中院再审判决 50多万全泡汤
1998年12月3日,哈尔滨市中院作出(1998)申再民再字第23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推翻了原来一二审民事赔偿,只是判决赔偿46928.90元。
李玉香接到此判决后,认为这起案件是开发公司与黑龙江省高院个别法官相互勾结的结果,办案法官说,为你的事去省高院多次,高院说判给你一点就可以了,并出示高院内函,听完此话,看到内函,李玉香老泪纵横,随后向省高院申诉再审。
2000年10月24日,黑龙江省高院作出(2000)民监字第14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该通知对李玉香等原告的四项请求不符合规定,均不予支持,维持中院(1998)申再民再字第239号民事判决。
李玉香说,黑龙江省高院的驳回通知实际是开发公司的代言人,只不过是表现在法律文书上更具欺骗性,动迁赔偿暂且不论,该通知说,教授“中功”的教学损失不符合由关规定。简直是一派胡言,我办的医疗保健性质的学校,属于全民健康教育,没有危害社会。法官张晓光(音译)却说“共产党就这样,57年反右派不就是这样搞的吗?
无奈之下,律师找到民庭步延胜庭长反映情况,步庭长叫去公安厅咨询调查。公安厅答复:经调查,没有发现李玉香办的气功学校有违法、危害社会的行为。步庭长听完情况通报说,那就再申请立案吧!
2002年4月28日,黑龙江省高院作出(2001)黑监民监字第30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该通知认为,原告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2004年11月30日,黑龙江省高院作出(2003)黑监民监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高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也没有院长署名。
此案历经多年 回到原点归零
2004年11月30日,黑龙江省高院作出(2004)黑监民监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来一二审判决,案件发回道里区法院重审。
2005年3月2日上午9点,李玉香申请赔偿一案在道里区法院开庭,李玉香准备念请求赔偿项目,法官把诉状强行要去简单念完,匆匆忙忙宣布说:李玉香请求赔偿标的额超过100万元,本院无权审理,限李玉香在3日内缴纳3万元诉讼费,才能移送中院审理,根本没有给李玉香说话的机会,就宣布开庭结束。
李玉香此时已经是极度贫困,她找到区法院苏院长讲明自己情况,并出具相关单位贫困证明,苏院长同意免交诉讼费。
2005年10月13日,道里区法院作出(2005)里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只判给李玉香等人192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李玉香承担39600元,由申请执行中交纳。
李玉香接到此判决哭笑不得,她说,几年来,自己一家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法院像踢皮球一样吧我踢来踢去,主张权利为何这么难?此次道里区法院判决的赔偿款还不够案件受理费,这是什么依法办案,他们还是共产党的干部,还是人民法官吗?这种做法连土匪也不如。之后再次向中院上诉。
2005年11月10日,道里区法院作出(2005)里民重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说,原判决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判李玉香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9600元改由开发公司承担;判给李玉香的赔偿费作为案件受理费19200元。
2005年12月9日,哈尔滨市中院作出(2005)哈民一终字第2562号《民事裁定书》,该判决驳回李玉香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上诉审案件受理费50010元由李玉香等人承担。
2005年12月16日,哈尔滨市中院作出(2005)哈民一终字第2562—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文字出现笔误,应予补正,裁定案件受理费50010元,更改为52050元。
2006年3月16日,哈尔滨市中院作出(2006)哈民一监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对李玉香等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法院进行再审听证复查,现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2006年7月18日,哈尔滨市中院作出(2006)哈民一再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维持哈民一终字第2562号《民事裁定书》。
相信国家法律 何时才有公正
李玉香继续向黑龙江省高院申诉,这起案件对于一位70多岁的老人打击太大了!她已经不堪这些法官的折磨,但是,她誓言要讨回公道。
2006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高院立案,直到2007年8月13日才拿到立案通知书。
2007年10月8日,此案分到李舒扬法官,李玉香一直见不到他,送材料也不接;2008年7月2日,案件由穆国英法官听证,之后又转给陈宁法官;2008年10月14日,此案由陈宁法官审理,至今也无结果。
李玉香老人说,上访申诉期间,我不知流下多少辛酸泪水,办案法官明目张胆勒索我钱财,我没有钱给,他们就判我输,他们代表法律,他们的行为也确实证明了“法官就是法院,法院就是法官,他说不立案,就是不立案,他说判我输,我就只能输”。逼迫的我几次想一死了之,去年还被黑龙江法院接访的关了4天,但是,我还是坚信法律。如今我已经73岁了,身体也被案子折腾的状况极差,我如今唯一的心愿就是法官关注民生,依法办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本网简评
近年来,我国法官枉法裁判势头蔓延,特别是黑龙江,一部分黑心法官飞扬跋扈,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而不顾,任意妄为。从此案足见问题的严重性。共和国的执法大权掌握在这些人手中,足以让人担忧!
通过李玉香索赔一案,我们深刻体会到黑龙江法院法官素质有多差!这些法官“把权力和金钱当成判案的依据”,职业道德缺失,司法水平和业务能力不高。个别法官滥用法律赋予的审判权、监督权妄图中饱私囊,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对这些法官形同虚设。
目前我国从上到下形成了一个惯例:只要法院立案的案件,各级机关一般不过问,人大有时过问,法院也不当回事。只要法院审判过的案件,即使遇到检举、揭发、申诉,也大多是法院系统自己受理、自己办。所以,绝大多数申诉、再审的案件,都是不了了之,无人问津。
本案当事人李玉香,为主张权利受了这么多冤曲,为了要在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申诉、立案,无数次排队等候,立案3年也没有审理。就是在如此法治环境下,个别枉法法官更是胆大妄为,成了无人敢问、无人敢碰的“官老爷”。
古代官吏讲廉,除了形而上的“见理明”、“尚名节”之外,还有个底线———“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为”。而一些法官们把法院几乎当成了他们的家,无论怎么枉法都可平安无事,遇到什么风波都能够化险为夷,胆量极大,用猖狂一语一点都不夸张。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司法要以关注民生问题为重点,要最大限度地解决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意识,深怀对人民群众的感情。特别是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近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从严治院,频出重拳:公布“五个严禁”,严禁接受请客送礼,严禁插手他人办案等。违者,一律调离岗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整顿院风院纪,加强着装、考勤等要求,从细处改进作风。
笔者在此借用佛家一句话奉劝那些枉法法官:“苦海无边,回头是岸”,如若不然,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和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都将是尔等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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